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202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专门学校是专门教育制度的物理载体,其建设成效对专门教育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专门学校建设,截至2025年2月,已实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具备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在专门学校建设工作中展现出其他主体难以替代的独特优势。目前,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与专门学校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尚在摸索过程中,检察机关在融入专门学校建设过程中面临检察监督边界不清、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运行机制不规范、专门学校供给难以满足矫正需要等现实困境,这些现实困境的形成既有法律规范粗疏的原因,也与专门学校建设的复杂性有关。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稳步探索融入专门学校建设的实践路径,为后续制度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一、探索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机制,构建“有限但有效”的监督框架。我国专门学校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建设主体在建设理念、人员配备、专业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在融入专门学校建设过程中,应当尝试探索跟进监督机制,构建“有限但有效”的监督框架。专门学校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然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专门学校建设的前期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将督促并协调相关主体参与专门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推动相关主体发挥各自专长协同建设专门学校。如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参与主体存在懈怠或违法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工作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履职并跟进监督。在专门学校建设的后期阶段,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角色定位、职能范围与现实能力,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其他主体在工作职能上进行精细化分工,避免自身出现代替履职或偏离法律监督主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如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探索对罪错未成年人从进入专门学校到离校的全过程跟进监督机制。在罪错未成年人入学前,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作出入学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流程;在罪错未成年人入学后,如果发现专门学校有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情况告知教育主管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制发检察建议;发现公益损害线索的,检察机关还可及时提起公益诉讼。
二、推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质化运作,监督专门教育评估工作规范运行。从全国范围来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并不乐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缺位、形式化等问题给检察机关融入专门学校建设带来了一定阻碍。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质化运作,监督专门教育评估工作规范化运行。首先,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之一,应当积极参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运行机制的优化工作,配合党委、政府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成人员、任务分工及工作机制等进行优化调整,充分释放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功能优势。其次,检察机关要激活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未成年人入学与离校环节中的实质决定权,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存在一定解释空间,这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罪错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与离校环节的实质决定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为了防止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优势地位被架空,应当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具有实质决定权,而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作为成员单位,应当遵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并对外作出决定。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发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未经评估即作出决定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未报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而自行作出决定的”,又或是“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外作出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相悖决定的”,都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后,检察机关要参与制定专门教育评估标准,而不参与具体个案的专门教育评估工作。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由检察机关派员共同参与专门教育评估工作并提出专业意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处置罪错未成年人。相反,也有观点认为,从权利救济视角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检察机关参与作出评估意见并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话,检察机关如何履职、如何实现司法正义是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宏观层面的专门教育评估标准制定工作,而微观层面的专门教育个案评估工作,检察机关不再派员提出评估意见。这一机制既可以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又可以有效规避“自我监督”的难题。
三、强化专门学校监督机制建设,常态化衔接专门学校开展帮教工作。专门学校的高质量供给是做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的基础。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门学校在质与量双重维度上均存在供给障碍。例如,有的地区因专门学校不具备男女分班条件而仅招收男学生,导致有矫治教育需求的女学生无法入学;有的地区公办专门学校无法完全容纳区域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导致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被送入办学资质不明、管理缺乏规范、师资配备不足的民办专门学校。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利用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专门学校监督机制建设并常态化衔接专门学校开展帮教工作。一是强化专门学校监督机制建设。鉴于专门教育场所的相对封闭性、未成年人维权能力有限等原因,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监督机制建设,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强化上级监督指导,并在校内畅通举报、维权机制。同时,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多元化监督融入路径,避免出现监督盲区。二是推动普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区隔。为确保专门教育的实效性,检察机关要通过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推动设立独立校区、专设矫治班组、男女分班管理,严格区分普通行为矫治与严重行为干预对象,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矫治资源错配风险。对于短期内不具备建设区隔性专门学校能力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推动由省级政府专门设立专门矫治教育学校,吸纳省内的专门矫治教育对象;也可以探索推动市级政府间的跨区域合作,合作共建可吸收女性学员或专门矫治教育对象的公办专门教育学校。三是创建与专门学校的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辖区专门学校签署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的合作协议,明确常态化合作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组织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活动、成立派驻检察工作室或定期开展巡回检察等。通过引入检察力量,解决专门学校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局限性和人力资源有限性的问题,组成“承办检察官+专门学校教师+司法社工”帮教小组,实质化参与帮教矫治。四是发挥协同作用探索开放式教育矫治模式。专门学校的闭环管理机制有利于对罪错未成年人严格管理,但对其再社会化可能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协同作用,探索开放式教育矫治模式,通过加强与学校、家庭、社区等多方合作,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教育矫治体系。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融入专门学校建设的定位及路径”(项目编号GDJC2024029B)研究成果之一](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