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6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们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发,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明晰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特别是加强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规范,质量较高,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分组审议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多位委员讨论的焦点。 李锦斌委员建议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应当细化,以利于执法过程中的操作和执行。他举例称,比如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3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实践中,对“恶意退货”问题的操作、执行易出现难以认定问题,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李锦斌建议在“恶意退货”一词前做具体表述和明确,即“通过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权力、虚构事实等方式恶意退货等行为”,以增强法律执行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4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彭金辉委员指出,实践中,低于成本只是平台经营者利用定价规则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竞争的一种情景,除此之外,平台经营者还可能以其他不合理的定价方式销售商品,比如以过低但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仅规定低于成本这一情节,不够周延,没有完全覆盖实际情形。建议将第14条规定中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表述改为“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 张道宏委员也关注到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4条的规定。他建议将“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表述修改为“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因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价格法禁止的行为,平台经营者还可能存在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从事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里应当一并作出规定。 在王可委员看来,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强制低于成本价”禁止条款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禁止条款很好地回应了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在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也有相应认定。这两部法律对违反规定的相同、相似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慎重地鉴别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