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5-022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化微”)。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阴江化微”)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化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7,000.00万元担保(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为置换前次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已实际为镇江江化微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008.4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概述
鉴于镇江江化微二期项目建设需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镇江江化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类进口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项目担保余额合计为28,008.40万元。
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产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需求,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化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7亿元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主要用于置换原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贷款以及项目剩余支出,置换后担保额度不变,公司可获得更优条件贷款。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四川江化微、镇江江化微提供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5,600万元(前述预计总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之前已审批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在此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全权办理公司为子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7-06
注册地址:镇江市新区青龙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惠德
注册资本:77777.795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镇江江化微100.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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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镇江江化微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所列保证人(以下统称为“保证人”)自愿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公司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为镇江江化微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子公司镇江江化微后期的项目建设,通过置换存量高息负债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余额为28,008.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8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