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晋江哇唧唧哇短剧版权争议#】#晋江称未授权微短剧给哇唧唧哇# 针对晋江文学城与哇唧唧哇的短剧版权纠纷问题,@扬子晚报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魏律师告诉记者,此新闻事件的焦点在于影视公司将文学作品改编拍摄为网络短剧是否获得原作者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应当约定的与授权相关的信息,第十条规定了17项著作权权项。但是,在现实场景下的著作权授权是远比法律规定更加复杂的,是根据交易需要高度定制化的。例如新闻事件中原著作者主张未就网络微短剧的改编与拍摄进行授权,而影视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网络剧的改编与拍摄授权就自然可以改编和拍摄网络微短剧,可见,即便是法律规定了“改编权”,现实中的当事人也要至少将其细分为“网络微短剧改编权”和“非网络微短剧的网络剧改编权”,现实的著作权授权远比法律规定复杂,我们分析此类问题常常不能机械套用法律规定。魏增表示,对于如影视剧拍摄等涉及复杂著作权许可的商业项目,其著作权授权应当是完整的——对于项目所涉的各种著作权项目都应当全面授权;而且应当是连贯的——现实中可能涉及到多次转授权,则从第一手授权到最后一手授权,整个授权链条应当是连贯、完整、覆盖项目所涉全部内容的。如果前述任何一项授权,或者任何一个环节的授权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最终的项目因缺乏授权而面临侵权指控。当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特定内容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如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业惯例等对于该内容有规定或者有行业共识,则该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行业惯例将有助于争议内容的理解。例如新闻事件中,广电总局《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网络视听作品分类的问题,对该通知的解读或有助于本新闻事件的解决。2020年12月8日,广电总局出台《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将微短剧定义为单集时长10分钟以内的网络影视剧,是继网络影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后第4种官方认可的网络影视作品形态。魏增认为,对于著作权授权范围,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等方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且应当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行业惯例进行解释。目前,我们无法看到新闻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全文,亦无法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合作背景及沟通过程,所以暂无法就新闻事件中孰是孰非做具体判断。 (记者 张楠 剪辑 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