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人社部在一篇文章中称,按照《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政策规定,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按照领取额的3%缴纳个税,不区分本金和投资收益。
2024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以来,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在缴费环节,根据每年12000元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抵扣,为希望在晚年改善生活的人们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新的长期资金渠道。
这次人社部的权威解释,明确了个人养老金领取时统一按照领取额的3%缴纳个税,积极意义在于让人们明晰了未来领取的个人养老金的税基是包含未来名义投资收益的。这种明晰化、确定化的概念厘定,将有助于市场更清晰确定个人养老金在未来的预期现金价值,从而也便于人们明确比对个人养老金的即期与跨期损益分析,得出科学的跨期投资决策。
同时,对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这样概念厘定的清晰化、确定化,会为接下来如何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在个人养老金业务领域如何确定收入产出比,提高金融服务资源的经济资本效益等,提供更多决策信息。
个人养老金是一种典型的跨期交易金融产品和服务,其推出的意义就是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人们提供一种跨期选择。这一制度的推出有着良好的初衷,也激发了市场一定的热情,当然现实演进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个人养老金这一跨期金融产品的贴现率缺乏足够吸引力,以及跨期风险缺乏有效风控工具。
一方面,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处于低利率时期,同时全球经济又处于新技术变革的不稳定期,这导致当前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利率或贴现率过低,基本难以覆盖投资者在未来的风险敞口。面对看不清的未来,跨期数十年的个人养老金在贴现率上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补偿,从而在投资上缺乏足够吸引力。
另一方面,投资者承担了通胀风险、跨期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却在金融市场上很难找到匹配的风险对冲缓释工具。
同时,由于目前市场提供的个人养老金并非可抗通胀的类似储蓄国债的金融产品,这导致投资者很难确定,现在存进去的个人养老金,在数十年后领取时与现在拥有对等的购买力。这对投资者来说,其实面临两个诘问:
一是个人养老金是否真的在购买力上产生正的投资收益,如果剔除跨期通胀之后,个人养老金不仅不保值,而且出现购买力折损,那么未来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个人承担的就不仅是3%个人所得税,还承担了养老金购买力折价损失。
一是低贴现率的个人养老金将在现期消费与跨期消费方面出现福利损失,即人们会觉得选择即期消费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要更好于个人养老金投资。
为此,当前要真正有效推进和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关键是要切实有效地解决市场关切,并向市场开发切合市场需求的激励邀约,让个人养老金真正在微观上受人追捧,在宏观上改善跨期福利。
因此首先需适度提高个人养老金的贴现率,这方面可考虑发行类似储蓄式国债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跑赢通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抑或开发基于克服通胀的可变利率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在贴现率上保障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
其次是可细化个人养老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约束条件,比如可明确个人养老金领取时征税是基于实际购买力,而非名义养老金额,一旦个人养老金未来实际购买力折损在3%以内,征收个税的实际税率可基于3%减去折损率来确定;一旦折损高于3%,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担保个人养老金不被稀释,且不增收个税。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个人养老金是仓廪的跨期调节器,一手捏着现在一手握着未来,其在跨期可支配收入调节中的实与足是底线和前提,唯有让购买力在跨期中获得适度的保值增值,个人养老金优惠政策的转移支付才能有效平衡好现在与未来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