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标、成新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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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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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铭鼎资管及黄志标、成新思因违规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标、成新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

经深圳证监局调查,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一是未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信息披露查询账号,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黄志标、成新思负责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他们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深圳证监局指出,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标、成新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若深圳前海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标、成新思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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