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朱文龙
近日,又一起“网购演出服表演后退货”事件引发关注。
6月24日,一位网店商户向媒体反映,福建一高校多位学生在他的网店购买演出服,使用后要求退货退款。商户收到学生退回的衣服后发现,衣服扣眼处缝上的针线已被打开。目前,涉事学生已认识到错误,并向商家退还衣服的货款。
诚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退货就是想退就退。
法律条款中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服装“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均被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到这件事,商户收到学生退回的衣服后发现衣服扣眼处缝上的针线已被打开,不能二次销售。显然,学生的退货行为超出了合理退货的范畴,属于“恶意退货”,商家拒绝学生退货退款的要求合法合规。
如今,经过协商,涉事学生认识到了错误,双方也达成了和解。不过,网民围绕“用完即退”的争议并未消散,因为类似个案时有发生。前不久,山东曹县一个商家就在10天内,两次遭遇学生网购服装表演后集体退货。有网民担心,此类行为一旦被更多消费者效仿,很有可能会挫伤诚信商家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一些中小商家的经营难以为继。如何阻止这种闹剧一再上演,成了网民关注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既然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薅商家的“羊毛”,那不如把这个规则的门槛提高一些。其实,平台也好,商家也罢,他们之所以设置相对宽松的退货退款条件,就是为了给更多尊重规则、恪守诚信的普通消费者提供便利。如果规则总是为那些恶意“钻空子”的人调整,市场环境难免会不断恶化。
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囊中羞涩”是导致此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拿这件事来说,学生群体尚未实现经济独立,购买演出服这类使用频次低、单价却较高的商品,对他们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若市场上缺乏便捷、低价的租赁渠道,部分学生就容易产生“白嫖”的心理,试图通过“恶意退货”降低花销。针对这种情况,商家不妨积极拓展演出服租赁业务,促进可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也可以避免演出服一次性使用造成的浪费。
此外,部分消费者“爱占便宜”的心理也不容忽视。对于这部分消费者,平台不妨建立“黑名单”,对频繁恶意退货的账号进行限制,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及时识别异常退货行为并作出预警。
商家以租赁业务满足部分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平台用技术手段遏制“占便宜”心理,有疏有堵,这样,“七天无理由退货”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而不会沦为少数人“薅羊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