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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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03: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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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公告编号:2025-05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案涉子公司执行转破产收到法院决定预重整决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涉及工程款12.9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杭州中院决定对富阳农发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富阳农发公司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富阳农发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富阳农发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富阳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富阳农发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1,150,952,497.4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

案涉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杭州中院听证,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富阳农发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预重整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承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富阳农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鉴于该公司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可能性,且债务人亦表示愿意预重整。为准确识别富阳农发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升重整效率,可在破产重整审查阶段预先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故决定如下:

1、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

2、预重整期间,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所必要的开支或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不得实施放弃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七)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八)全面、如实、准确披露与预重整相关的所有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九)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同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之一),法院指定了富阳农发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主要内容如下:

参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第十二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预重整工作指南》)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院通过邀请竞争方式指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富阳农发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预重整工作指南》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企业运营、财产保全、涉诉涉执等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预重整工作指南》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根据需要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各方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六)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七)负责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对外涉诉、涉仲裁、涉执案件的处理;

(八)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7,671.45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3%。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杭州中院决定对富阳农发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富阳农发公司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富阳农发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富阳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富阳农发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中院出具的((2025)浙01破申56号)及((2025)浙01破申56号之一)《决定书》;

2、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表: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注:1、6月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未结案案件共计40件,其中:1项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1.84万元;21项案件正在履行中,涉案金额5,418.53万元;18项案件正在审理中,涉案金额908.80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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