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寂几个月后,交大昂立(600530.SH)诉包括时任董事长杨国平在内的五位时任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该案”)出现重大转折。
6月24日,交大昂立公告称,关于涉及案值为2103.93万元的杨国平等时任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公司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报案并获受理【沪公松(经)受案字[2025]00126号】,法院同日裁定准予撤诉。
6月24日晚,记者自交大昂立相关人士处获悉,当日公司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报警。原因是公司原高管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李红、李康明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使用公司资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获利1600万余元。公司认为杨国平等原高管涉嫌职务侵占。该案件已获受理。
交大昂立认为,杨国平等时任高管的行为不仅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及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且数额巨大,应以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大昂立表示,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的治理秩序,公司决定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追究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李红、李康明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在去年12月,交大昂立在沪举行媒体沟通说明会上,交大昂立总裁助理夏景华就曾表示,就该案,不排除上市公司后续提起刑事诉讼。
按照管理层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刘潇江的介绍,杨国平等五名前任高管通过公司资金购买保险再退回个人账户的行为,没有任何公司文件能作证此行为是给高管发放薪酬。
彼时,管理层表示,杨国平等时任高管的这类行为,在证监会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文件里早有明确界定,其实质是时任管理层滥用控制权侵占公司资产的恶劣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和股东权益。
记者据此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相关法律人士回应称:其认为,在目前材料下,杨国平等时任高管的行为构成了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符合《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法》188条规定的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修正的刑法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按照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