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6月2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修订草案二审稿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其中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有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出,在网络经济时代,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实践中存在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关于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予以回应。其中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将行政处罚机关的层级提高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