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3月17日16时许,南京市六合区某体育场馆失火。经查,系施工负责人王某安排工人史某和刘某,在体育馆楼顶违规使用明火进行防水施工,因喷火枪火星飞溅点燃杂物引起失火。4月14日19时许,溧水区永阳街道一小区发生火灾。经查,系小区居民冯某为电动车飞线充电,过程中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一辆电动车损毁,一辆电动车损坏。火情牵动千家万户的安危,今年以来,南京警方依法对违规动火作业和飞线充电引发火灾的行为进行查处,共办理相关案件21起,行政拘留11人。
3月17日16时许,南京市六合区某体育场馆失火。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人给予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4月14日19时许,溧水区永阳街道一小区发生火灾。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冯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5月26日14时许,江宁区土远路一农副产品大棚内,施工人员胡某等人违规使用电焊作业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胡某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火灾后阻拦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等其他相关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季宇轩 通讯员 宁宫新 王思超 梅震华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