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6月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透露,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
当前,民航企业的机票销售格式条款、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置服务等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关注和讨论。
“本次修法过程中,我们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黄海华介绍说,今年2月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的要求。二是,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将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黄海华同时强调,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需遵循的原则、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管理等也有明确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黄海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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