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微博
木木
近日,任子行(维权)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权;2016年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5%的股权;2017年7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 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任子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任子行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据公开资料显示,任子行的主营业务为网络内容与行为审计和监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安全集成、安全审计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