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引导取证 “零口供”诈骗女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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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08: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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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马秋明)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零口供”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易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李某某利用与耿某某同村的关系,谎称为其介绍对象“乔某某”,实则自己冒用“乔某某”身份,通过微信与耿某某聊天并虚构事实索要钱财,累计骗取耿某某19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某拒不认罪,声称自己只是为受害人耿某某与“乔某某”牵线搭桥,将“乔某某”的微信推送给耿某某之后,对后续诈骗行为毫不知情。面对嫌疑人“零口供”的困境,易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深知,要让案件真相大白,必须从夯实证据入手,打破僵局。

针对该案中指控李某某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耿某某的陈述,承办检察官认为要证明李某某有罪,侦查机关要从耿某某与“乔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入手补强证据。同时,通过对该案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承办检察官明确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重点方向:查明诈骗微信号的使用主体及资金流向,同时还要排除他人使用该微信号收款的可能性。

之后,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就取证方式、证据标准多次当面沟通,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和方法。据了解,耿某某报案时,“乔某某”微信账号已经注销。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乔某某”微信账号注册情况,发现“乔某某”的微信号为李某某实名注册。同时,调取诈骗微信号的交易流水,重点梳理大额交易对端信息,核查交易对端人员身份并询问其与诈骗微信号的交易情况、交易性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逐步查明诈骗微信号的实际使用者就是李某某。

为夯实证据,在侦查机关调取诈骗微信号交易流水后,承办检察官又对该案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认真梳理19万余元诈骗款去向,民警发现“乔某某”的微信号在收款后,将14万元即刻转入了李某某正在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其中的10万余元又转到了李某某丈夫的微信号中,其余款项均被用于李某某日常消费。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该案至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李某某实施诈骗的作案事实。2024年11月,易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起诉至当地法院。

为增强庭审指控效果,易县检察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将证据按照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受害人与被告人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诈骗微信号交易流水等顺序向法庭出示。今年1月,易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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