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拟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作为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按照《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同时重点修改完善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总则,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同时明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在业务加分指标和专项监管工作方面突出功能发挥,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规定》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规定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新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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