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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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03: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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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妇女报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景韵润

  近日,44岁月嫂潘女士在雇主家突发心肌梗死,关于其与家政公司的关系认定、雇主和家政公司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5月28日,经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介绍,月嫂潘女士去往雇主家提供服务。6月11日,潘女士在雇主家工作时突然身体不适,就医后检出心肌梗死并接受手术,共计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潘女士丈夫希望家政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但被负责人拒绝。

  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雇主家突发心梗时,雇主、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围绕这些问题,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从报道中该家政公司提供的三方“母婴服务合同”来看,雇主为甲方,月嫂潘女士为乙方,家政公司为丙方,合同中还特别注明了丙方为家政服务信息提供方。

  “如果家政公司仅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尽管代收代付服务费,但并未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则是民事劳务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

  如何认定家政企业与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6涉及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例分析指出,认定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管理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提醒,判断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可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汇报情况、工资支付模式等信息。“若家政公司仅提供平台,具体家政服务工作内容及服务费用由服务人员与客户自行协商确定,公司不参与工作安排、质量监督及费用扣除,那么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突发疾病,责任该如何认定?

  报道称,此前该家政公司曾购买了平安保险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在潘女士心梗病发后,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但理赔员告知公司负责人,自身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有关专家介绍,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意外导致客户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可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当服务员在服务中因意外事故被客户索赔时,该保险能帮助其分担经济赔偿压力,避免因个人赔偿能力不足而承担较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家政服务责任险对于服务人员自身突发疾病的保障有限。”

  该事件中,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王天玉表示,“若家政企业仅在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起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服务收取中介费,且不负责交易后的后续事务,通常无需担责。”

  “若家政服务人员由雇主直接用工、聘用,那么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或个人劳务关系;若与家政公司签劳动合同,且由家政公司负责管理,则与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福茂指出,根据劳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责任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时福茂表示。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时,雇主在何种情形下需对突发心梗承担责任?时福茂指出,在劳务关系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若雇员工作中突发疾病,雇主在有救助条件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如不帮忙报警、拨打急救电话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过错责任;若雇主无明显过错,则无需担责。”

  加强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

  如何加强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王天玉建议,与中介式家政企业或雇主签订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可要求对方在交易达成时,为自己购买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险;对于仅提供中介服务的家政平台,应强制其在合同中加入商业保险条款。

  “传统家政服务模式弊端明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供给不稳定,家政人员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王天玉认为,鼓励有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发展员工制,可改变中介模式低水平、零散化的发展现状,实现家政行业高质量规范发展。

  事实上,国家层面已通过系列政策推动家政行业规范化发展,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权益。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明确提出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要求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妇联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进一步提出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家政进社区等举措;2023年,《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转型目标与原则,从支持引导、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在家政服务责任险方面,时福茂建议,政府部门、保险协会与监管机构需加强引导,将家政员自身伤害及对雇主造成的伤害尽可能纳入保险范围。若无法纳入,必须对条款细则作出清晰解释,避免纠纷,切实保障家政服务各方利益。“还应出台家政服务业权益维护指引,涵盖员工制、中介制及个人直雇模式,提供多种合同范本并开展企业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家政服务人员明确自身身份,厘清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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