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公公要求“永久居住权”?法院判了!
创始人
2025-06-22 17: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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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婚后获得房产

前公公却住下不走

签了协议仍难解纷争

讲了情分却换不来体面

儿媳与前公公

因“麻将桌”闹上法庭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其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

后双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某诉至四川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该案受理后,廖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

法院:酌情为廖某某设立5年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该《居住协议书》系双方对房屋管理与使用作出的具体安排,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的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

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居住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将《民法典》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关键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本案依据此规定,紧紧抓住“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核心要义,确定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因此法院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文章来源:公众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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