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把香精卖给了他们,他们用来干什么我毫不知情。”
“假香油?与我无关!不能证明我卖给他们的香精用于造假香油。”
“谁能证明这些假香油是用我卖给他们的香精制造的?我不认罪!”
…………
近日,法院对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评议组赴曹县听庭,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该案中,被告人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经营香油门店的马某某等三人售卖香精等物质,并传授勾兑方法,用混合油冒充纯芝麻油,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庭审现场,芦某某避重就轻,只承认自己出售香精,没有传授造假方法,拒不认罪。公诉人沉着应对,将证据逐步抛出,层层推进,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其多次矛盾辩解一一揭露。
随着程序的推进,控辩双方的交锋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芦某某存在犯罪事实。”芦某某的辩护人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芦某某仅仅是销售香精,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案公诉人——山东省十佳公诉人、曹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继民进行了有理有力的应对。他当庭指出:“香油店门头招牌、磨浆机、香油锅,产品外包装上‘纯真’‘小磨香油’字样等客观性证据,简洁、直观地证明了同案犯马某某等三人加工销售的是纯芝麻油,不能添加香精;芦某某销售的香精外包装上加大加粗字体明确标注不得在植物油脂(包括芝麻油)中添加;同案犯马某某等三人多次供述,芦某某上门传授勾兑方法、销售香精,他们勾兑好后,再冒充纯芝麻油销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同案犯马某某等三人在制假过程中遇到颜色不正的问题要请芦某某提供技术指导,所售伪劣芝麻油被执法部门查处后求助芦某某应对措施,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公诉人继续说,“依据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关于被告人不明知他人将香精用于芝麻油的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且辩解不符合客观常理,应依法不予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芦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涉案金额的认定等焦点问题激烈辩论。公诉人借助多媒体示证,呈现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过程,运用思维导图理清案件性质、制假售假过程。
“本案的被告人不认罪,庭审对抗性较强,非常考验出庭公诉人的应变能力。通过旁听可以看出检察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全面,庭审中回应答辩精准及时,指控犯罪有理有力,庭审效果总体较好。”在庭审后召开的评议会上,最高检评议组成员对公诉人的出庭表现给予肯定。“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更加简略出示”“法庭讯问环节,要注意设计问题进行追问”“前期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和后期庭审预案里的证据罗列和分组保持一致,使逻辑层次更为清晰”……评议组成员还就如何进一步提升出庭公诉效果,从讯问技巧、举证质证细节等方面提出中肯建议。
“我们要以此次出庭评议活动为契机,将最高检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公诉人的日常工作中。”面对评议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公诉人真诚表态。
据了解,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