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Web3 项目拉新推广返佣,如何防范成传销?
创始人
2025-06-21 2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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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倩律师

引言

“邀请有礼”“分享返佣”“推广奖励”……不论是传统电商、内容平台,还是 Web3 项目,越来越多的产品设计中引入了用户激励机制。然而,返佣机制的合规边界,始终是一道模糊线:在推广者眼中,这是合理分润;但在监管者眼中,却有时被视作“传销”嫌疑。

这种误解从何而来?平台返佣是否真的踩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红线?本篇文章将结合真实案例与司法认定标准,厘清“返佣”与“传销”的界限。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探讨“平台返佣”与“传销犯罪”的边界,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对任何运营模式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传销行为的认定具有高度个案性,需结合全部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裁量。

案例简介

某 NFT 平台,将 NFT 分为五个不同等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产能(算力),价格自然也不同,对于介绍购买 NFT 的佣金(奖励)也不同。该佣金只可以给登记高于购买者的 NFT 等级且佣金只能给到一人。

举例:

该 NFT 平台实控人是否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呢?

法律剖析|平台返佣是否构成传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在定罪处罚时,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法律重点打击的是哪些人?主要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发起人、组织者、决策者,以及负责策划、指挥、协调等工作的核心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满足“骗取财物”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这类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传销犯罪。此外,刑法明确指出,“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与“按顺序组成层级”必须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传销行为。仅具备其中一项,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

1. 盈利来源:是否靠“卖人头”?

平台主要的盈利模式是销售 NFT 的收入,以及 NFT 流通、产能交换等手续费作为收入,盈利来源于真实的商品销售及服务费用, 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以新加入者的“入门费” 或不断拉新的“人头费”作为资金沉淀有着本质区别。

2. 计酬依据:是否“以人头计酬”?

平台盈利来自于销售 NFT 以及二级市场流通的手续费, 平台给介绍人的佣金(奖励)来源于真实的 NFT 销售分润。平台通过推广扩大销售规模,从增量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奖励给介绍人,这是有真实交易,真实商品的销售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赖发展人员数量、聚集财物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同。

3. 是否构成“层级式结构”

平台采用“单线直推”模式,不存在三级以上金字塔结构。用户之间并非逐级上下挂靠,仅就单次交易给予佣金,且最多只奖励一人,不具备“持续收益”、“多层嵌套”特征。

4. 商品价值是否真实?

NFT 交易定价符合市场规律,购买人基于对商品及其权益的追求,购买意愿强,且 NFT 对应的产能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具有较高的价值,可长远维系。平台不以发展下线作为目的,也不是只有通过老客户推荐才可以购买 NFT,而是任何用户可以直接向平台购买。

如何避免返佣机制有“传销”之嫌?

1. 不设“入门费”、禁止“拉人头”

“入门费”和“拉人头”是传销罪最核心、最明确的特征。要求用户缴纳会员费、加盟费、认购商品等形式才能获得推广资格或享受更高收益,以及将发展下线人员数量(而非实际销售业绩)作为主要计酬依据。

· 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入门费”

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注册成为用户或者购买商品,享受推广返佣权利。警惕变相“入门费”, 避免设置“高级会员权益”、“享受更高佣金”等实质上构成付费门槛才能获得推广资格或更高佣金比例的设计。支付的费用应与可享有的、价值相符的实物商品或服务直接挂钩,且购买该商品 / 服务并非获得推广资格的前提条件。

· 计酬 / 返利依据应锚定在“真实销售业绩”上

- 明确佣金来源:清晰说明佣金来源于推广所带来的实际成交订单的利润分成。强调平台是在商品 / 服务售出并获得利润后,才拿出部分利润奖励推广者。

- 严格区分“推广”与“拉人头”:推广者的佣金应建立在有效用户注册、实际销售额、完成订单数等与真实交易直接相关指标上。 禁止将“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推广者人数”、“团队人数增长”、“下线层级数量”等“人头”指标作为计算推广者报酬的主要或决定性因素。

- 数据透明可查:向推广者清晰展示其每一笔佣金的来源(具体订单、用户、金额),证明其与真实销售的关联性。

2. 建议“直线型”的一层奖励,而非“金字塔型”三级或三级以上奖励

多级金字塔结构(通常指三级及以上)是传销组织的典型特征,容易导致上线收益主要依赖于下线及其团队的“业绩”(实为人头费或入门费积累),而非真实商品流通价值。层级越多,风险几何级增长。《刑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形成三层级以上的金字塔结构。

· 建议“直线型”一级返佣

推广者 A 邀请用户 B。只有 B 进行了真实消费,A 才能获得佣金。B 再邀请用户 C 消费,C 的消费与 A 无关,A 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收益。 所有佣金只发生在直接推广者(A)与其直接带来的消费者(B)之间。这样的结构简单、透明,聚焦于直接销售结果,层级关系清晰止于一层,基本杜绝了“团队计酬”和“拉人头”嫌疑,法律风险最低。

· 最多允许两层奖励,并设计多维度奖励指标

若为了扩大推广力度,增加推广者收益或者增强趣味,不得不采用多层返佣时,也需要谨慎并严格限制层级。如考虑激励推广者管理团队,最多允许两层关系,例如:A 邀请 B 成为推广者,B 邀请 C 消费。C 消费,B 获得直接推广佣金,A 获得管理 B 团队的奖励,该奖励的计算基础是该团队的实际销售业绩总额,但可以对 A 设计多指标不同权重的奖励,以表彰其对团队建设、培训、管理等的付出,而非对发展人头或层级本身奖励。绝不能出现无限层级、收益无限传递的情况。

3. 保障交易真实、合法、可持续

传销犯罪的本质在于“骗取财物”。如果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商品是严重溢价的“道具”、或者模式本身不具有可持续性,最终导致大量参与者(特别是底层)损失钱财,即使形式上规避了前两点,也可能被穿透实质认定为传销。

· 提供真实、有价值、定价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项目的立足点必须是满足市场真实需求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买应基于对商品 / 服务本身价值的认可,而非为了获得推广资格或投机获利。同时, 商品 / 服务的价格必须与其市场价值基本相符,坚决杜绝将普通商品包装成天价“道具”用于掩盖资金盘本质。成本、利润构成应相对透明或有合理依据。

· 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要有真实、可验证的商品发货、服务交付记录和消费者实际使用 / 消费的证据。防止虚假刷单、自买自卖冲业绩。 建立完善售后服务机制,保障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正常商业逻辑。 佣金支付、货款结算等资金流向清晰、合规,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依法纳税。

· 盈利模式可持续,不依赖“后来者”资金

平台的整体盈利应主要来源于商品 / 服务的销售利润,而非新加入推广者或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入门费或变相入门费)。 确保支付给推广者的佣金不是主要依赖于后期加入者投入的资金。商业模式本身应具有可持续性,即使新用户增长放缓,也能依靠现有用户的复购和正常销售维持运营。

· 宣传推广实事求是,杜绝欺诈和误导

推广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收益、承诺“躺赚”、“暴富”,应清晰提示推广收益与个人努力、市场情况相关,存在不确定性,做好合规宣传,消费指引。宣传重点应放在商品 / 服务的优势和价值上,而非过度渲染推广获利机会。

结语:合规的返佣,是营销;非法的返佣,是犯罪

法律会穿透“营销手段”的包装,判断其是否实质“传销”。

即使形式上规避了多级和入门费,但若核心是骗取财物(如商品严重虚高、模式不可持续),仍可能被定性。项目要走得远,必须回归真实价值创造:以产品和服务取胜,而非靠层层返利造富神话。守住边界,才能走得更稳。

(转自: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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