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声音克隆”“AI换脸”“粉丝挂人”“信息黑产”等网络人格权侵权新形态,6个案例带你看人民法院如何——
维护清朗网络秩序,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最后一道防线”
你是否使用过AI“变声”“换脸”应用?是否刷到过“挂人”“悬赏”等网络“掐架”?是否从非官方渠道解封过网络账号?是否为了家人和宠物安全放置过家庭摄像头?
这些司空见惯的信息流和行为背后,藏着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息息相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典型案例,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最高法发布案例时表示,“充分重视和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不仅是依法实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
全方位保护数字时代的“你”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根据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信息时代中价值已充分凸显的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以及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印证了民法典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
“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
2022年,某发展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现了上述“悬赏广告”,随后要求郑某某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然而,郑某某不仅无动于衷,甚至变本加厉,在广告中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无奈之下,某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个人能像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样,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吗?
法院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其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遂判决郑某某删除悬赏广告,刊登网络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正确使用悬赏广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发普遍,保护声音权益面临挑战。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
此次发布的“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是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
在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被殷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充分肯定了该案的价值,他认为,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
38元软件惹纠纷,叩问AI技术应用边界
近年来,滥用AI(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并不鲜见。除上文所述擅自利用AI加工使用他人声音之外,还有各种未经授权的“AI换脸”。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软件,仅需 38元购买会员,就能轻松把短视频中他人的脸替换为自己的脸。
彭某某是一名“网红”,在“古风圈”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大量肖像视频。2021年,她发现自己发布的肖像视频在该软件上架,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强劲活力,但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提醒,随着这类软件增多,客观上会加大个人肖像权受侵害的范围和程度,“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社交平台“挂人”泄愤,网暴行为应杜绝
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粉丝超话”是粉丝们围绕特定明星、公众人物或兴趣主题形成的交流社区。在这样一种粉丝集聚性较强的“兴趣聚合地”,基于维护偶像声誉等目的,有些粉丝的过激行为往往会侵害他人权益。
2021年1月,陈某观看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后,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该相声演员的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粉丝孟某、高某通过共同管理使用的粉丝超话账号发布多条信息,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列出陈某的多条与粉丝争执的消息网址链接,并在置顶评论中公开投诉模板,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的社交账号。
在此期间,陈某的社交账号收到了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甚至波及了家人。不堪其扰的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年来,“挂人”“开盒”已成为网络暴力的一种典型手段。网暴者躲在“匿名”的“保护伞”下“暗键伤人”,殊不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应予杜绝和制止。”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号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诽谤、网暴等行为。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帮助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使社会知晓组织特定群体在网络平台恶意、批量地以言语攻击他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如是评价。
技术“黑产”侵犯个人信息,“刑”还是不“刑”
面对互联网技术“黑产”的诱惑,总有一些人无法无天、铤而走险。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
2021年6月起,徐某自他人处购买约130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1套软件,擅自用于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为了牟利,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同年8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获利约3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处徐某、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明确了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否则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获取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权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严重挑战。
2020年至2022年,韩某非法获取193个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以及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大量涉及他人隐私画面截图保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家庭监控摄像头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非法控制行为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本案裁判结果凸显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对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设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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