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市场风险与人为原因妥当认定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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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06: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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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不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欺骗行为,就一定属于合同诈骗罪,也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一概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两者的区分需要重点考虑双方是否属于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中。

  “套路运”是一种以高薪招聘货车司机为诱饵,通过虚假承诺稳定货源、诱导贷款购车等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模式。该骗局通常以物流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利用信息差和合同陷阱骗取司机财物,涉及金额较大且具有隐蔽性。对于此类行为,笔者认为应从区分市场风险与人为原因的角度来进行判断。

  第一,关于认定思路。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需要综合考虑欺诈行为的内容、欺诈的程度、是否存在被害人、被害人对财产损失的态度以及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市场风险、社会诚信度等。案例1和案例2中的行为定性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事实:(1)行为人成立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和物流信息服务是否真实;(2)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是否提供了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什么,主要是市场经营风险还是行为人的人为原因导致;(4)被害人是否采取了民事救济以及民事救济的可行性。

  第二,关于行为性质。从提供的案情看,案例2中沈某某没有真实货源却谎称有货源,欺骗被害人,这是虚构合同的核心事实,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无疑涉嫌诈骗犯罪。对于案例1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赵某某赚取购车差价的行为可能难以成立诈骗犯罪,因为买卖车辆的事实客观存在,购买车辆的司机对车辆买卖有明确认识,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3万元至4万元的价格差异不能作为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犯罪的主要依据。本案赵某某是否成立诈骗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赵某某等人成立多家公司属实,公司成立后真实从事了货运业务,并给司机提供了一定量的业务,之所以后来无法提供业务继续履行合同与公司经营状况有关,赵某某对此也不逃避,那么在此情形下,赵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营不善所致,故不能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赵某某成立公司只是个幌子,基本没有从事货运业务,提供给司机的货运服务数量很少,而且逃避合同履行,那么该情形下,赵某某不履行合同难以认为是市场经营风险,主要系行为人的人为原因导致,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第三,关于成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实践中,不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欺骗行为,就一定属于合同诈骗罪,也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一概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两者的区分需要重点考虑双方是否属于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中。案例1和案例2中的行为都发生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双方签订了合同,而且欺骗行为都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果事实足以支持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作者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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