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说明指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有必要根据有关工作部署,予以修改完善。
中国证监会指出,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相适应,同时重点修改完善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具体来看,在扩大加分覆盖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