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
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
当爱已成往事
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
近日,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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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
房产分割协商未果
小美与小壮(均为化名)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以28.18万元购得案涉房屋,小美支付房款12.5万元,剩余款项由小壮支付。房屋登记为小壮、小美共同共有。
2024年3月,小美与小壮订婚。同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恋爱期间,未同居生活。
另查明,小壮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向小美转账工资共计7万余元。两人分手后进行了结算,小美退还小壮16万元,其中包含了彩礼10万元,红包2.6万余元及小壮的部分工资。但小美未向法庭提供由其保管的书面结算清单。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值为25.5万元。因房产分割协商未果,小美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是案由认定。案涉房屋虽系小美与小壮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但双方并未同居生活,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二是产权归属。小美与小壮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小美与小壮共同共有。现小美与小壮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需要分割的情形,亦应予准许。
本案中,鉴于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考虑到小壮购房出资较多,且案涉房屋位于小壮的户籍地,故由小壮居住、管理或处置更为合适,故依法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小壮所有。
三是补偿款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小美虽支付房款12.5万元,但小美支付的房款中包含小壮2023年的工资3.54万元,即小美实际只支付购房款8.96万元,小壮实际支付购房款19.28万元。同时结合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值为25.5万元,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房屋的贬值情况等,法院酌情确定小壮应给付小美房屋折价款8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小壮单独所有,小壮支付小美房屋补偿款8万元。
婚前共同购房虽承载美好期许
但法律风险需警惕
情侣婚前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后,共有基础即丧失,共有人即可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共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均等分割,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购房目的、房屋增值或贬值情况、产权登记、实际使用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1. 资金往来要留痕。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进行,并备注款项用途。
2. 产权登记与协议并重。即使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仍建议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割条件,避免后续争议。
3. 理清彩礼与共同财产。彩礼退还应在结算清单中单独列明,避免与购房款混同引发争议。
4. 及时处理财产纠纷。情侣分手后应理性协商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价值变动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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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本期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