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对本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今天上午,北京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意见》进行系统解读。
行政检查主体将全部公示
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时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也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遇到入企检查,企业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如不属于,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张卫东说。
社区工作者不得入企检查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协助和辅助工作,但严禁在没有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单独入企。
检查须“亮码通知照单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对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进行控制,计划外的各类专项检查必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幅压减非必要的临时性检查,减少检查随意性。
二是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要求所有入企检查必须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系统生成检查码。检查人员入企检查时,除严格执行扫码要求外,还必须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按照对应的检查单实施检查。
“如果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检查码或者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码不符,企业可以拒绝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如果发现检查人员使用的检查单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单不符,可以要求执法人员更换为与检查码相对应的检查单,如果不更换,也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张卫东说。
三是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求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能够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事项,不再入企检查。
非现场检查量占比升至42%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处处长林影介绍,目前,本市组织各区及40个市级执法机关完成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杜绝随意检查。全部检查、访企行为须先扫描“企业码”后方可开展,实现行政检查全程留痕可溯。依托“京通”小程序,经营主体还可实时查询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还可以即时反馈评价执法人员“应扫未扫”等不规范检查行为。截至目前,全市非现场检查量占比提升至42%。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为基础,本市23万家企业已被纳入“无事不扰”清单,超过全市企业总量的10%。
前期,市应急局已全部收回市安委办为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制发的“检查证”及相关标识,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不再单独入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本报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