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决定,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张某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张某为女性,196X年X月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上海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目前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的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3月10日开立。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陈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借用此账户进行了证券交易。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地址等证据,足以认定该违法事实。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上海证监局要求,张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若张某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处罚决定的公布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