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报
6月20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一起案件,司机李某在车辆启动状态下,下车走到车前方,车辆突然向前滑行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李某认为受伤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车辆司机,不能以第三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司机是“车上人”还是“第三者”,保险能否理赔?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办案人员介绍了案件情况,驾驶人李某将车辆临时停放于服务区,在车辆启动状态下,李某下车行至车辆前方,车辆突然向前滑行,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十级伤残两处。因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某认为自己受伤时处于肇事车辆之外,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车辆驾驶员,不能以第三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三门峡湖滨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是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应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且本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亦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案中,李某是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李某受伤时虽然身在车外,但车辆仍属其控制范围,其所受损伤系其本人未对所驾驶车辆采取安全措施所致,其自身过错是导致自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李某虽然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自己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某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
以案说法
在涉及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案件中,“第三者”身份如何界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判断驾驶人的身份是否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能简单依照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已处于肇事车辆之外来认定。
车辆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驾驶车辆并对行驶安全负责的人。判断是否为车辆驾驶人,不是看其是否在车内还是在车外,也不是看车辆在运作状态还是处于停靠状态,关键要看其对车辆行驶是否负有安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本案李某受伤时虽在肇事车辆之外,但车辆仍在其控制范围,不能因其下车行为而脱离驾驶人的身份和职责,其仍为车辆的驾驶人,应对车辆的运行和停靠的安全负有责任,其身份并未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虽然无权向保险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但李某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