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虚拟信用卡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创始人
2025-06-20 13: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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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虚拟信用卡(Virtual Credit Card,简称 VCC)是一种没有实体卡片形式,仅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的支付工具。它通常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与用户的银行账户或信用额度相关联。与传统信用卡不同,虚拟信用卡没有实体塑料卡片,但具有与传统实体信用卡类似的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V/CVC)等要素,用户可以在网上购物、预订酒店、支付账单等各种在线交易场景中使用,就像使用实体信用卡一样。

国内近年有部分平台提供针对个人用户的海外虚拟信用卡(virtual credit card)的开卡充值业务,很多媒体此前就在讨论,这种业务一定要监管,但是,具体从哪些方面监管,说的很模糊。

实际上,这类平台的监管重点,不一定是开卡问题,但是充值问题,却一定值得研究:即这类针对国内个人用户的业务,普遍是接受人民币充值,到账后显示为vcc卡内的外汇消费额度,因此,相关平台本身如果没有合法的提供换汇服务的资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是不是所有接受人民币充值的,都是构成换汇类非法经营罪?

虽然vcc被称之为信用卡,但现实中常见的卡产品为充值的预付卡,实际上却没有信贷透支功能,需要通过先充值后付款的方式进行使用消费、交易,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用的完全是自己的钱。虽然预付卡的信用和资金机制和信用卡不同,但它能提供和信用卡一样的在线支付功能,在商家处还是被视为信用卡。而由于充值需求的存在,当前不少国内的平台团队,会提供海外 vcc 开卡-充值的业务。

而此前,有不少平台会接受人民币充值,即形成客户人民币充值-vcc 美金(或其他外汇)到账-消费的资金使用流程,因此,该类模式中,是否存在平台提供人民币-外汇换汇服务而没有相关资质,从而构成非法提供换汇服务的非法经营罪,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是不是所有接受人民币充值的,都是构成换汇类非法经营罪?答案并非完全绝对,因为还需要根据平台本身提供的换汇服务类型进行判别。

在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属于其罪状的一种,实际上,对于该行为更加精确的称呼,应该为非法提供换汇服务类非法经营罪,以此来严格区分不存在营利目的非法换汇的行政违法行为,和非法提供换汇服务(从事换汇业务)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找合规机构合作换汇和地下钱庄换汇

而在这类 vcc 充值业务中,比如某平台 A,为客户提供海外 vcc 开卡服务,同时接受客户以人民币充值,如果客户的人民币充值后,A 平台的选择有两种,找合规机构合作换汇和地下钱庄换汇。如果是通过合规的机构直接换汇,即本质上还是利用个人客户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兑换额度,平台只是帮助提供实名认证,客户个人还是使用自己的年度换汇额度,此时就可以判定,A平台并没有提供实际的换汇服务,即便其收取了相关服务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就类似于生活中的跑腿费,而不是通过低买高卖外汇赚取的价格差。此时平台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类似于生活中的助贷机构,他们并没有直接从事贷款发放业务,因为面向公众发放贷款,是银行和小贷公司的特许经营业务,而助贷公司帮助客户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贷款申请服务,收取费用,本身只是一种“跑腿费”,而非收取贷款服务费;另一个例子,比如支付行业的聚合支付机构或者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他们不需要支付牌照,也能从事支付许可之外的附属客户服务。)

但是如果A平台是与地下钱庄合作,或者自身本身就设置资金池成为地下钱庄,客户将人民币充值到平台指定的境内个人银行卡或非关联公司账户,A平台操控其在境外的外币资金池(可能来源于非法集资、虚假贸易、地下钱庄调拨),将等额外币(如美元)充值到客户的海外VCC卡。此时,人民币并未真实跨境兑换,只是进行了一次对敲打款,此时,就可以认定平台涉嫌提供非法的换汇服务,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使用usdt充值行为的定性

从上文的讨论可得知,这类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是提供了人民币-外汇的兑换服务,而如果平台不接受人民币充值,仅仅接受客户使用“实物”“商品”充值,比如使用usdt等虚拟货币充值,是否会涉嫌换汇类非法经营罪?从行为性质来看,如果用户通过usdt充值,从而获得vcc卡内相应的美金消费额度,此种行为中,不会触碰人民币-外汇的转换,因此并不会涉及相关的非法经营罪问题。但是依然存在合规风险。

因为从资金流向上看,客户充值的虚拟货币,通过平台的转换,变成外汇充值到客户的海外vcc卡内,其中可能存在平台为客户提供usdt兑换美元或者相关外币的流程。而根据2021年央行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行为会涉及提供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比如该通知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提供usdt和美元的兑换,可能会触及该规定段落中的最后一项“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从而导致A平台涉及非法提供金融服务。

但是,2021年的十部委通知既并不是国家规定,也不是部门规章,其仅仅只是一项政策性文件,违反该通知的直接法律后果,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依据。

变相的定罪思路:

针对usdt充值美金的行为,还有一种定罪思路,即认为A平台接受usdt充值,本质上就认可了用户的USDT是人民币购买来的,因此提供充值就是提供兑换服务。此处的核心在于A平台在主观上默认,明知用户的USDT来自于人民币购买。而这种推定的明知,通常是通过讯问笔录的诱导发问,比如问一些和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比如“是否看过行为,很多usdt就是人民币或者赃款购买的”,回答者如果说看过相关新闻,就直接推定为主观明知,从而构成犯罪。

此种定罪思路,可谓是漏洞百出,第一,平台接受usdt充值,无法就推定平台知道客户usdt的来源,这是一种毫无逻辑关系的一厢情愿推定。第二,不能通过相关人员是否看过相关新闻,就用来判定嫌疑人对具体涉嫌案件事实的明知问题,除非相关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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