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搜索“泡泡玛特”却头条推荐“泡泡马特”?搜索“molly”却误入其他公司付费广告?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网站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引流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知名潮流玩具企业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
某文创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科技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的商品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马特”“molly”,与某文创公司商标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过网站提供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某文创公司商标的搜索结果占据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某科技公司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与某文创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公司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既承载了企业信誉,又能够产生市场价值和商业利益,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实现了经营者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以获得更多商品或服务展示和推广的功能,满足了经营者追求竞争优势、提升商业利益的目的,但对技术的不当使用也引发出了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个别经营者在搜索引擎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引流,本案即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虽未直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某文创公司注册商标,但其将某文创公司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予以展示的行为,亦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推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边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示
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违法方式“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提高知名度只会得不偿失。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获取信息时,应注意多加辨别搜索结果,获取真实有效信息,避免上当受骗,若发现异常也可及时向平台反馈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