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为其办理分期还款,请求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责令该行信用卡中心为其办理分期还款。要求没有满足后,又把上海监管局起诉到法院。”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是李某某,被告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李某某的诉讼理由比较离奇,竟然是因为自己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未果。
2024年8月22日,上海监管局收到李某某投诉材料,李某某反映其因无法正常偿还信用卡欠款,不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为其办理分期还款,请求上海监管局责令某行信用卡中心为其办理分期还款。
2024年8月29日,上海监管局向李某某作出短信告知:“你反映的消费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你可以与该中心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或调解,我局已将你反映的消费纠纷转相关机构处理。”
李某某不服,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驳回李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李某某仍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监管局对其进行书面回复并撤销金融监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上海监管局无强制要求发卡行和持卡人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职责,并且其在收到李某某投诉后将该消费者投诉事项转送相应机构处理并告知李某某,未侵犯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上海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及金融监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李某某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李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的法庭调查,针对上海监管局是否具有强制要求发卡行和持卡人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职责,李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上海监管局二级巡视员丛阳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发表了意见。后李某某明确表示其同意一审裁定,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