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套取平台资金转借他人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创始人
2025-06-19 11:09:56

在福州,有一男子竟妄图套取平台资金并转借他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金融秩序和相关法规。最终,其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不法行为的严厉制裁,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该男子的行径不仅损害了平台的利益,也给他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警示着人们在金融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人们为帮亲友摆脱经济困境慷慨解囊,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这种看似仗义的“转贷”行为,除了可能会让自身陷入经济与信用危机,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某某(男)与陆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陆某因生活所需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43600元。其中,36000元是刘某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获得的款项,另7600元为其自有资金。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欠条》,确认刘某某共计向陆某出借43600元,约定自款项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双方分手后,刘某某多次向陆某催款,遭到陆某各种理由拖延还款,遂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某主张陆某偿还借款本金436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陆某出借的款项中有36000元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得的款项,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陆某因此取得的财产36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剩余的7600元,系刘某某以其自有资金出借,陆某应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6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或网络平台套取资金转借,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不仅要独自承担还款压力,甚至还有可能对征信造成影响。另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记者 田雄 刘清华 通讯员 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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