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 袁伟娜 李彦莹
“这次的经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仅会保护野生动物,还会向身边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张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在懊悔自己无知行为的同时,也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
近日,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一起村民非法捕捉“野鸽子”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村民张某长期居住在乡村,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家附近的田地中放置捕鸟工具,非法捕捉了三只“野鸽子”,后被执法部门查获。经鉴定,案涉“野鸽子”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珠颈斑鸠,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案件移送至武邑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深入开展调查走访。通过了解发现,张某平时为人老实本分,此次犯罪系因法律知识匮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又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今后不再做此类事情。最终,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张某的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纵容。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宽严相济的司法处理方式,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引导群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承办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