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提起诉讼后裁判认定标准不统一、裁判生效后执行效力不高的三重结构性矛盾凸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坚持“三个善于”,不断加强调查核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精准监督,努力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更好维护公益。
优化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增强调查刚性。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核心环节,不仅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公益损害的基础,也是提升办案质效、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调查和收集证据方式予以细化,但基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并未对调查核实权的性质、定位以及强制性程度、保障措施等予以具体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各项调查措施强制力不足几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亟待解决。
检察机关要善于从现有法律解释中,深刻领悟公益保护法治精神,优化现行标准下的调查措施,增强调查核实权刚性。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式,在办案中注重丰富调查手段,扩大勘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针对环境损害等专业领域,建立专家库或与科研机构合作,提升专家意见等证据的科学性,丰富证据链条;强化检察一体化办案,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线索共享与资源整合,提高调查效率;深化外部协作,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并将其配合情况上报地方政府,纳入绩效考核;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专家等参与调查,提升调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统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认定标准,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的情况较少,履行法定职责不全面、不充分、不彻底的情形较为常见。进入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争议焦点往往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但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实践中,法院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及其判定标准与检察机关不一致,不同法院之间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大概可以分为违法行使职权、完全未履职、部分未履职、未有效履职、履职但有瑕疵、未及时履职但在诉讼中已履职这几种情形。检察机关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行政机关履职情形。首先,在审查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时,要把对行政机关整改回复内容的形式审查,与基于公益保护目的进行的实质性审查相结合。实质性审查包括:到现场实地核实公益是否得到真正、全面保护;走访了解行政机关是否穷尽履职手段;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还需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其次,通过联合法院统一构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职权要件”的三要件评价标准,准确认定行政机关履职情形。行为要件方面,主要看行政机关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行为;结果要件方面,主要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职权要件方面,主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法定职能或手段。其中,“穷尽履职手段”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职的重要标准,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穷尽了法定履职手段,但依然没能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则不宜认定其为“不依法履行职责”。
构建“修复优先、多元共治”的公益损害救济体系,提升裁判执行效力。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多数省份未统一设置赔偿金专用账户。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缴纳的赔偿金最终被统一划转到省财政账户统筹使用,未实际用于原案公益损害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足,难以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或修复费用,行政机关代履行后追偿程序复杂,且多数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导致公益损害修复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裁判执行难的问题同样突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配合意愿,而且行政机关履职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即便被判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判决,也难以通过替代履行等方式予以执行。
检察机关要在兼顾法理情的基础上努力守护公益,实现公平正义。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可在各省级财政设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并明确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案专用;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义工”制度,允许经济困难被执行人通过参与生态修复及其他社会义工的形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建立公益保护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垫付紧急修复费用或解决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时的资金缺口,确保修复的可持续性。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可引导构建法院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的协同执行机制,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细化执行内容,明确修复方案、范围、时间节点、验收标准等,增强可操作性;可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共享裁判执行信息;可借助“府检联动”机制,推动将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人大对行政机关的年度评议中,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判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可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进行全过程跟进监督,若发现行政机关有逃避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况,通过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等方式推动判决落实。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2024B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