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导盲犬进入博物馆的问题上,不妨秉持弱者优先和最大公约数原则。
▲陕西历史博物馆。图/涉事机构官网截图文 | 王言虎
“导盲犬为啥不能进博物馆?”这个诘问再一次在现实中叩响。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温州盲人小伙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视频称,他想带导盲犬参观陕西历史博物馆,却被博物馆工作人员告知“宠物带不进去”。小伙解释,导盲犬是工作犬不是宠物,工作人员的回复是“动物带不进去”。视频引发热议。
6月17日,记者联系陕西历史博物馆,工作人员介绍,盲人等特殊人群如果单独来到博物馆参观,可以携带残疾证和身份证到窗口处登记,通过无障碍通道进入博物馆,入馆之后也有志愿者可以提供协助,不过建议特殊人群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前来参观。根据博物馆入馆须知,导盲犬的确不能进入。
表面上看,博物馆不允许导盲犬进入,确实有些不近人情,因为对于盲人来说,导盲犬就是他的“眼睛”。失去了这双“眼睛”,盲人将寸步难行。但陕西历史博物馆对盲人参观,也并非没有替代方案,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派志愿者协助参观,如果带了导盲犬也可以负责看管。客观来说,博物馆的考虑还是周全的,许诺的服务也是人性化的。
导盲犬进不了博物馆,并非工作人员刁难,而是因为“博物馆展陈空间比较密闭,展厅观众相对比较密集”,如果导盲犬进入,可能造成秩序的混乱与其他参观者的恐慌。所以,陕西历史博物馆的这个规定,其实是权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而且,这样的规定也很难说违反了上位法。关于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均有相关条文涉及。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则明确,“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细究这两部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权利,但因为相关条文语焉不详,譬如是否涵盖所有场景,不同场景有无区别,应不应当、如何配备辅助配套措施等,都没有明确表述。而且,“应当”而不是“必须”“不得”的措辞烈度,也意味着,这些规定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更多只是一种原则上的倡导,这就给了公共场所自行解读、自主裁决的空间。
这些年,可以看到的是,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正在逐步解禁,不少地方的公共交通立法,都明确允许盲人可携带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对于风景区、博物馆这样的公共场所,各地基本还是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因具体场所而异。
就国内博物馆而言,像故宫博物院、中国考古博物馆是允许持有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入馆的,而像布达拉宫、景德镇御窑博物馆以及此次陷入争议的陕西历史博物馆,则明确表示禁止导盲犬进入。还有大量的博物馆,在公开管理规定中,则完全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不论从立法上的审慎,还是从各地博物馆的做法来看,这种模糊性,很可能源于一种小心翼翼的“刻意为之”,因为,“该不该让导盲犬进入博物馆”这个问题实在太棘手。
一方面,残疾人有平等参观的权利,导盲犬作为他们的辅助工具,应该得到足够支持;另一方面,博物馆又是特殊公共场所,“文物保护”是第一原则,同时也要保障其他人的参观权益,如果不加任何考虑地放行导盲犬,也可能会造成文物与其他群体权益的损失。
所以,“该不该让导盲犬进入博物馆”,其实是一个典型的多边利益话题。在评判博物馆行为时,既要考虑残疾人的权益,呼吁为他们畅通参观渠道,也不能简单流于“政治正确”,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脆弱性与其他游客的权益。任何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必须综合权衡各方因素,很多时候没有最优解,甚至只能求取一个“最不坏”的结果。
在处理导盲犬进入博物馆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博物馆应该把握两个原则:首先是弱者优先原则。如何对待残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水位。博物馆应在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客流密度及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制订详细可操作的方案,尽可能为导盲犬进入博物馆创造条件;如果不能,也要安排好志愿服务,陪同残疾人参观,并管理好导盲犬。
其次是最大公约数原则。残疾人需要人道关怀,但不应该只是同情弱者,却忽略了其他人的权益。在人流极端密集或脆弱文物区,应该切实考虑现实因素,充分评估是否应该让导盲犬进入,以及进入之后的后果。换言之,哪怕允许导盲犬进入博物馆,也不宜一概而论,最好分时段、分区域,灵活动态调整,做好管理服务。这也是国外许多博物馆的共同经验。
打造残疾人友好型社会,是一个长期议题,需要逐步实现,谨防流于情绪化与道德化。具体到现实层面,这可能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调整细化,社会网络提供更完整的支持,以及博物馆探索创新更灵活的管理,多方努力之下,方能让残疾人的公共场所权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编辑 / 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