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江文路 彭佳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中多篇著作对发展数字经济作出深刻论述。贵州数字经济增速连续9年位居全国前列,如何做强做优数字经济,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能,是当前的重大课题。
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数字经济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活力,而规范是保障其可持续性的基石。数字经济发展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就,最重要的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经济监管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对于支持相关企业更好发展、创造就业、参与国际竞争具有重要作用。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我们既要认清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同时也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规范为手段、以发展为目的,及时纠正数字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打造和维护开放、有序、健康、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健全精准有效、标本兼治的数字经济监管体系,持续提高数字经济监管效能。首先,要加快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创新“一张清单”管理制度、创新准入目标管理制度、创新准入政策协同制度、创新准入法治保障制度,以制度集成创新为引领,推动数字经济准入制度框架更加完备;坚决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水平公平竞争制度供给,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其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持续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规则,加强分工协作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再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推动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利用,精准打击数字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创新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治理模式,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推动数字经济治理,提升数字经济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数字经济监督治理综合效能。
着力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精准化、梯次化,提升全域覆盖、全程穿透的数字经济监管能力,以常态化监管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功能。以精准化监管提升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质效;以梯次化监管提升处理好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关系,支持引导平台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进一步细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健全监管常态化长效化机制,通过行政处罚、约谈提醒、行政指导、规则指引等综合性监管举措,及时纠正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引导和激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激发企业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的内生动力,最大程度充分发挥企业合规的积极作用。着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和自由流动提供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则规范;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推动资本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积极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有效保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现代化水平。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更好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以重点行业或重点人群为切入点,规范平台用工和强化平台从业人员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索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算法垄断、算法黑箱等问题,坚持科技向善导向,建立算法备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算法审计;建立算法透明度标准,对个性化定价机制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升市场价格的透明度;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实行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既有效打破“数据孤岛”,又有效防止“数据滥用”,确保不损害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公共利益。进一步加强对数字经济的财税政策覆盖,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完善财税政策,促进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配置。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更好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