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25-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22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19,293股-8,038,58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72%-1.4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未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履行相关程序注销相应的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和2024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年7月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最高成交价为3.7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767,235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实际回购时间为2024年7月4日至2025年6月5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51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最高成交价为4.3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3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5,160,155.3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滕用庄先生,在回购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合计4,20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76%(总股本已剔除本次已回购股份),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滕用庄先生的父亲滕国铿先生在回购期间因误操作分别买入、卖出公司股票203,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1%(总股本已剔除本次已回购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完成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和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7,519,700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带来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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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本次回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滕用庄先生在回购期间增持份额按75%锁定为限售股。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公司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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