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今天通过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详情】
孙某与国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向国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22年离婚。离婚后国某想起孙某在婚前借过他1万元,于是起诉到西安莲湖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所以涉案借款应该认定为国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孙某偿还国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孙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一定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财产。
【法官提醒】
在这里我们提醒,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当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