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市场成员近期反映的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问题作出回应。
《通知》主要围绕四种情形进行明确,其中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实上,交易商协会此前已发布多份相关文件,其中规定主承销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操纵发行定价等。从自律处分信息看,去年以来,已有多家机构遭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包括浙商银行、湖北银行等。
交易商协会剑指四大问题,
提出禁止“返费”扭曲市场价格
近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主要围绕四种情形进行明确。
《通知》强调,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知》规定,主承销商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
此外,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交易商协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协会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的,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事实上,交易商协会早在2023年便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其中有文件要求“主承销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操纵发行定价”等。
债券返费等行为屡禁不止,
典型案例揭示机构参与返费“猫腻”
公开信息显示,债券销售返费是指证券承销机构为促进所承销债券的销售,或为争取获得债券标的的承销资格等目的,在债券一级承揽发行销售过程中所做出的返费活动,返费的对象包括投资人、发行人等。
法询金融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公开表示,从过往实际操作看,比较明显的操作是顾问费等形式直接返费,属于明显违规操作。
关于返费问题,央行金融稳定局原局长孙天琦曾在《中国金融》介绍,金融市场债券发行违规返费主要有三大现象。
一是债券承销商违规向投资人返费,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发行利率和承销费均计入财务费用,支出相同情况下如何划分对其无差异。而承销商(主要是银行类机构)出于做大中间业务目的,偏好于低发行利率、高承销费,同时也方便其分销时向投资人部分返费以提高吸引力;二是部分中小银行希望其存单发行利率与比其资质优的银行看齐,通过私下与券商等市场活跃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违规返费;三是债券一级发行定价后增加了线下分销交易环节,发行成功后需要分销缴款再上市流通,也为违规返费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发行返费扭曲了市场定价,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易滋生利益输送。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均出台政策,禁止承销商对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返费,但市场仍较为普遍地存在违规返费现象。
今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4年自律处分经典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则与返费问题相关。
该案件发生在2023年,A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簿记当天,某私募基金作为投标机构,委托多家承销团成员大量申购,边际利率的申购量达到发行量的15.7倍,占边际投标量的90%以上。随后,在该私募基金背后的相关方向发行人索取“返费”未果的情况下,该私募基金在簿记建档结束前集中撤销申购。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发行秩序,影响了其他机构对该债券真实投标情况的判断。
案件查处过程中,该私募基金辩称,其是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参与投标或撤标,未对边际利率产生实质影响。交易商协会了解到,该私募基金知悉委托其投标的相关机构的真实动机,即获取相关“返费”,而非投资需求。该私募基金在簿记开始阶段即开始大量投标,后续持续加大投标倍数,向市场传递了不准确的需求信息,干扰了簿记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判断,扭曲了市场化定价机制,最终被予以顶格自律处分。
交易商协会指出,债券投标理应基于真实、正当的投资需求,该案中,私募基金或其背后的委托人,试图通过簿记发行中违规操作,为其获取“返费”增加谈判筹码,是对正常发行秩序的严重破坏。
已有多家银行遭自律处分,
涉及多项不规范行为
今年1月,交易商协会在对2024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时表示,去年全年,交易商协会作出自律处分88家(人)次,涉及47家机构和41位责任人,对34家机构的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此外,还有多家涉嫌非市场化发行的机构处于查处流程中。
交易商协会明确提及,紧盯债券一级发行环节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结构化发债、返费发债、干扰发行利率等债券发行违规。从严查处横跨一二级市场的“自融+代持”、链条较长的“隐蔽性返费”、以不正当目的投标扰乱发行秩序等严重违规,机构类型覆盖发行企业及其关联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
从自律处分信息看,去年12月,湖北银行遭到自律处分及全面整改,交易商协会指出,该行作为某发行人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行,在明确知悉发行人申请用途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下,仍按照发行人申请划转募集资金,并且部分资金通过发行人在湖北银行开立的账户划出体外。最终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均发生大比例挪用,其中部分用于发行人“自融”。
同年12月,浙商银行也遭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一是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推介过程中,存在违反发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相关行为;二是作为存续期管理机构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行,对相关募集资金的监测或监管不到位;三是在部分持有人会议召集及簿记建档信息传递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另外,去年10月,中原证券被暂停债券承销业务时,便被中国证监会指出“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
而从今年的处罚看,4月14日,中金财富证券因不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但实质开展了部分主承销工作受到交易商协会通报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部分机构因承销债券时存在问题,遭到交易商协会调低评级档位。
今年5月,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在2024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的市场评价结果。其中,吉林银行、东莞农商行、江西银行3家机构被评为D档,北京农商行、广州农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4家机构被评为C档。
根据相关规则,监管评价会直接影响银行承销资格与市场份额,连续2年认定为D类的机构将被取消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