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办案检察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2024年9月29日,在检察干警的见证下,黄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赔偿了康大爷的损失,康大爷为黄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田检察官,感谢你们帮我挽回了损失,我又开始养蜂了,以后吃蜂蜜找我,保证品质好!”前不久,我接到了年过七旬的康大爷的电话,心底多了一丝暖意。话说我和康大爷的结识,还得从一起蜂箱失窃案说起。
2024年3月25日,康大爷慌慌张张地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经营的养蜂场内的4个蜂箱不见了,内有4群中华蜂。经过侦查,黄某被抓获归案。8月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黄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我发现黄某实施盗窃是因为自己想养蜜蜂,案涉盗窃数额并不大,且其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是一起能够快速办结的简案。但是在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我发现二人对盗窃数额有意见。
为此,我到养蜂场进行深入走访,了解到康大爷对其蜂箱被盗的事既气愤又委屈。让他气愤的是,被盗的蜂箱是他和老伴的主要收入来源,案发后,他拿回了被盗蜂箱,但发现里面的蜜蜂死了很多,严重影响了今年的收入;让他委屈的是,他们从2023年8月开始就没有取蜜,为的是让蜜蜂靠着吃蜂箱里的蜜来过冬,因此,他认为蜂箱被盗时里面留存的蜂蜜价值也应被计算到盗窃数额中,但他的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黄某对蜂箱本身的价值、蜜蜂的价值没有异议,唯独不认可康大爷主张的蜂箱中存放蜂蜜的价值,认为其盗窃时蜂箱内几乎没有蜂蜜了,正是因为当时蜂箱中留存的蜂蜜不够,所以后续蜜蜂才会死亡,其不应对蜂蜜的损失进行赔偿。二人各说各的理,始终没有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
为了查清案发时蜂箱中是否存有蜂蜜,我查阅学习了很多关于养蜂的相关知识,并实地走访咨询案发地周边的其他养蜂人,请教了很多关于采蜜、产蜜、取蜜时间、过程以及蜜蜂过冬留蜜等方面的常识。
经了解我发现,受养蜂技术不同、水平高低以及蜜蜂采蜜花粉不一等因素影响,以及蜂箱中蜂蜜数量不同,蜜蜂过冬消耗蜂蜜的数量无法确定,因此对于案发时蜂箱中是否仍有蜂蜜或者留存蜂蜜多少无法查清。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尽可能地帮助康大爷挽回损失,帮助黄某达成其赔偿意愿,我分别对两人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我从康大爷的角度,为黄某分析蜂箱丢失给康大爷带来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心理上的伤害,对此,黄某表示想办法筹钱,尽可能多地赔偿康大爷。另一方面,我将黄某身患严重疾病、家中还有瘫痪妻子的实际情况告知康大爷,康大爷逐渐同意减少黄某的赔偿数额。最终,在黄某的能力范围内和康大爷的可接受范围内,双方确定了赔偿数额并达成和解。
“如果你想养蜂可以跟我说,我送你都没问题,但不能再偷了。”康大爷为黄某出具谅解书后真诚地说道。黄某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向康大爷赔礼道歉。
2024年9月30日,我将此案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院认定黄某的盗窃数额为蜂箱及蜜蜂的价值。10月3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黄某管制二年。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案子虽小,却让我收获满满的成就感,因为这个案子办得双方都很满意。群众事无小事,案结事了人和是我们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终极目标,我将继续以十二分的精神办理每一起案件,守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彰显检察为民担当。
(口述人系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