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记者 李存霞
继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办法》等办法后,近日,自治区残联又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办法》,着力提升经营性残疾人人力资源机构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领补贴?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围绕相关问题,6月9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部相关负责人。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
答: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对象是推荐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应依法取得人社部门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人社部门和残联进行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问: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标准为每推荐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5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可与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叠加享受。
问:申请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已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为残疾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凭证;残疾人每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推荐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
问: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申请补贴单位持规定申报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到负责审核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宜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残联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渠道,对各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各盟市、旗县(市、区)残联承担补贴审核及资金发放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残联将加强数据核查,将申报信息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数据进行核实比对,同一名残疾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安置在多个用人单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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