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A股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情况
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自身价值的高度认同,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长期投资价值,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A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后,公司2024年第2期A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的23,270,358股A股将被注销,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3,270,35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上述A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6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1:30、13:30-18: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 B 座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星辰
联系电话:0755-36395338
传真号码:0755- 36646688
电子邮箱:sfir@sf-express.com
4、申报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5、其他事项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2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B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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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发行的总股份数量为4,992,692,017股,A股股份数量为4,822,692,017股,H股股份数量为170,000,000股,其中公司A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3,270,358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量为4,969,421,659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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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提案7、8、9、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韦玮律师、范永超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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