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介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详见↓
办理时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可以提供该银行或公司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申请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以及营业执照和公章影印件等信息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委托、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5、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出具纸质委托书;
7、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2、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3、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为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申请人可通过“随申办”APP上海交警专区预约车管所办理。个人名下车辆需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预约申请,单位名下车辆需由该单位互联网面签备案管理员提出预约申请(如单位尚未办理互联网面签备案,可至二、三、四分所及各区交管支队车宣窗口现场面签)。已开通抵押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直接办理抵押权人为本单位的抵押/解除抵押业务。
驾驶人办理业务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9:00-17:00;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各区机动车管理窗口;“交管12123”APP查询和办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资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
编辑: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