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热
人鸟冲突起
当动物互动变成危险游戏
谁该为事故买单?
游客称未设置警示标志
农家乐称游客乱闯
游客阿丽(化名)在农家乐动物区闲逛时,见到一群圈养着的“明星鸵鸟”,个体体重约两百斤,圈养的围栏有一米多高。在阿丽与身高超过两米的鸵鸟面对面接触时,鸵鸟突然将头探出围栏,撞向阿丽。阿丽躲避不及,摔倒并受伤。
治疗结束后,阿丽与农家乐老板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阿丽认为,养鸵鸟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应承担赔偿责任。农家乐老板则表示,鸵鸟区本就不对外开放,是阿丽自己乱闯导致受伤。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农家乐赔钱
游客也有一定过错
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鸵鸟围栏仅有一米多高,且无任何警示标志,游客稍不留神就可能靠近危险区域。而农家乐作为经营场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担责。
不过,阿丽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该项目所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在游玩的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阿丽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
在沟通协调中,法官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家庭农场经营者同意向阿丽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六合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