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规定,重点解决无障碍环境覆盖不全面、建设不系统、衔接不连贯、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帮助残疾人、老年人更好地跨越数字与服务领域的现实差距。《条例》共45条,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梁锐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优化,已解决了“有没有”的基础问题,正在迈向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质量提升阶段。
凝聚无障碍建设合力
记者了解到,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约有残疾人158.5万,截至2024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570万,且这一群体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制定《条例》,对于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强调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细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7个重点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等14个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将其建设任务贯穿到《条例》相应条款内容中。 为保障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理念宣传、普及知识、指导设施应用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在法律援助服务无障碍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有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告知其申请权利并提供便利。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评估,并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无障碍民生保障
针对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轻管理”的现象,《条例》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职责,要求其履行设置标识、定期维护保养等责任,设施改造也由其负责。 当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依据上位法,从政府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居民配合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兼顾居民不同利益诉求。 自治区住建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副处长王丽君介绍,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已实施6年,累计投入260多亿元,改造8068个小区,惠及112.5万户居民,获益群众近315万人。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加装电梯1260部,改造小区道路1487万平方米,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并增设2804个社区服务设施。 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补贴。民政、住建等部门和残联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无障碍设施家庭改造与周边环境有效衔接。 据自治区残联维权部一级调研员史荣介绍,“十四五”以来,全区已为43401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对不同类别残疾人分类制定“一户一案”并组织实施,让小改造惠及大民生。 《条例》在强化无障碍出行保障方面,对居住区、商业区等重点区域的设施建设提出要求,明确盟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公交车站无障碍改造纳入市政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行。
满足无障碍多元化需求
随着无障碍人群需求日益多元化,《条例》规定了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服务义务。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鼓励电视台配备字幕或手语,并扩大手语配播范围。 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群体的精神文化需求,《条例》明确图书馆、博物馆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从听觉或视觉方面提供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规定重大会议与公共活动应为听力、视力、言语障碍人员提供实时字幕等服务;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传统服务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副处长邢杰告诉记者,自治区将持续扩大出租汽车电召和网约车“一键叫车”服务覆盖面,优化功能,扩大服务城市数量。 为方便特殊群体使用政务服务,《条例》明确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逐步具备无障碍功能,鼓励开发符合标准的无障碍互联网应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处处长庄万如介绍,自治区政数局已上线“无障碍浏览”和“长者模式”,增设语音播报等功能,打造服务专区,提供辅助工具和互动服务。 自治区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刘敏表示,《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内容涵盖全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集中规范,切实增强了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