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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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 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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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6月14日是今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据统计,2025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160件,在公益诉讼办案总数中占比4.61%,占比增幅达40.1%。

  本批次案例包括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其中4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都是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突出了“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的鲜明导向,推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所涉文物涵盖了古遗址、古建筑、线性文化遗产等多种文物类型,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从文物等级看,既聚焦重点文物的保护,也兼顾低等级文物保护,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驼山石窟,也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二野前委旧址。从文物形态看,注重对单体文物、线性文化遗产等一体保护,单体文物如“大夫第——文光牌楼”,线性文化遗产如万里茶道。

  本批次案例在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进行监督的同时,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比如,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是针对文物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开展监督;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是针对国有文物被属地政府转让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部署开展的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将对前期摸排的线索做好科学研判,依法应当立案的抓紧办理。工作中将更注重由点到面、由浅及深,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整治、从单一文物保护向同类文物或文物集合的整体保护转变。此外,今年下半年,最高检将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长城保护“回头看”,重点核查已办案件整改落实情况,梳理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推动长城保护从“治标”向“治本”深化。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案例,作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12日

目录

  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驼山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文化遗址 公开听证 协同共治

要 旨】

  针对文化遗址上存在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有效保护文化遗址。

【基本案情】

  五担岗遗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距今约3500年,面积近10万平方米,系长江以南沿江区域最大的商周时期遗址,对于研究长江中下游地区商周时期古文化面貌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疏于管理,周边居民长期在遗址上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7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初核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经实地勘查、走访调查等查明:五担岗遗址周边居民为生产生活方便,在遗址上搭建房屋、工棚等10余处,开设废品收购站2处,开垦种植玉米、油菜、红薯等作物60余亩,圈养家禽百余只,遗址地面随处可见垃圾、废品和家禽粪便;遗址界碑设置不明显,“四至”范围不清晰,保护工作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8日,花山区检察院经磋商后,正式向花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花山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侵害五担岗遗址的违法行为,做好保护修缮工作。同年12月6日,花山区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因历史遗留问题,五担岗遗址上未征迁的原住户仍习惯在遗址上生产生活;种菜区域不在本体保护范围内,未发现新增种植深根系植物;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不同于打井、建坟、修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将加强日常巡查,拨付经费用于遗址周边环境整治;设置文物点宣传指示监督牌,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回复中提到的问题,花山区检察院再次前往遗址现场,核查遗址保护区“四至”范围,通过无人机航拍比对、平面定位,确定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均在遗址本体范围内;同时,经征询省级文物部门意见,明确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行为会对遗址造成破坏。2024年1月10日,花山区检察院向花山区文旅局通报相关核查情况。会后,花山区文旅局制定整改方案,表示将申请专项资金,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整改落实。鉴于涉及历史遗留征迁问题,整改工作需要一定周期等客观原因,2024年1月11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诉讼过程。花山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案涉违法情形持续存在,遂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恢复审查。2024年4月17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花山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五担岗遗址保护。提起诉讼后,花山区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争取专项资金1000余万元,协同开展征迁补偿、环境整治等工作。在多方协同履职下,11户居民同意搬迁,清理菜地和工棚70亩,拆除废品收购站2处,安装防护格栅1800米,设置文化保护宣传标牌21处,遗址环境得到彻底整治。

  2024年7月5日,花山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花山区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五担岗遗址得到有效保护。鉴于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经花山区检察院建议,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航拍、平面定位等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核实,精准认定古文化遗址公益受损事实。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跟进监督,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职能作用,推动各方联动履职、协同共治,在兼顾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益保护。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估整改成效,确保公益得到切实保护,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修缮保护

【要 旨】

  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导致存在坍塌损毁危险的情形,检察机关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后,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并协同行政机关解决履职难题。对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楼”(以下简称文光牌楼)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琉璃乡澳塘村,为当地村集体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明代历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较高价值。但由于长期暴露在外、日常维护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楼损毁严重,主体存在倒塌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立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文光牌楼主楼风化严重、次楼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断裂。经邀请文物专家研判认定,文光牌楼因年久失修,牌楼的柱、基座3处残损,构架5个部位17个构件损坏,屋面7处破损,主体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构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风险,亟需进行抢救性修缮。通过调取文物档案及实地走访,查明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金溪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金溪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4月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会上,金溪县文旅局认为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牌楼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其没有保护修缮职责。金溪县检察院认为,依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其予以保护修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4月3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开展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楼的日常保护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金溪县文旅局向检察机关反映,文光牌楼作为省级文保单位,开展保护修缮工作需层报省级文物保护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为推动保护修缮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该案,一同与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沟通协调,助力行政机关争取文物修缮资金。2024年6月3日,金溪县文旅局回复称已争取到省级文保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修缮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正有序推进。考虑到修缮方案审批周期等客观原因,金溪县检察院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期间,经多次跟进监督发现,金溪县文旅局上报文光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复同意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后,文光牌楼修缮工程并未实际实施,金溪县文旅局也未对文光牌楼采取任何临时保护措施,且该牌楼主楼西面斗拱再次发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金溪县检察院认为县文旅局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进行修缮保护工作,并完善日常保护措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金溪县文旅局启动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招标工作,聘请施工单位进场修缮,按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推进文光牌楼修缮工作。2025年4月9日,经金溪县文物研究保护中心等单位现场评估,确认文光牌楼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职,完成对案涉文光牌楼的修缮,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产权归属问题,其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导致文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修缮,最终面临损毁危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借助技术手段、专家意见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损事实,通过公开听证厘清修缮责任主体争议,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修缮保护工作。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缮工作长期停滞,加剧文物毁损灭失危险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到位,实现对文物的及时有效保护。

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驼山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石窟造像 风貌受损

【要 旨】

  针对文物原有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修复受损文物的历史风貌。行政机关因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客观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仍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驼山石窟开凿于北周至唐代中期,现存石窟5座、摩崖造像群1处,造像638尊,涵盖北周、隋、唐三代艺术风格,是中国东部保存最完整的石窟造像群,1988年被核定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因对驼山石窟洞口防护栅栏粉刷油漆操作不当,导致69尊造像被油漆污染,被游客评价“千年佛像在滴血”,文物原有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4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检察院)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线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青州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2014年上半年,石窟管理单位对驼山石窟加装护栏并涂刷油漆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造像被红色油漆污染,涉及造像面部、肢体等区域,滴落的油漆印记多呈“长条状”“水滴状”,散落在69尊造像150余处点位。山东地区最大的北周时期结跏趺坐佛像就有9处被红色油漆污染。由于长达7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修复,造像油漆滴落处风化明显较快,石材发生明显变化,严重破坏了石窟造像群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艺术价值。

  2021年5月8日,青州市检察院向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青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青州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修复受损文物。同年5月28日,青州市文旅局回复称,经咨询专家,拟将油漆污染与自然侵蚀问题一并开展修复,因需进一步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确定最佳修复方案后由专业单位具体实施,预计于2023年6月前完成修复。鉴于修复工作确需进行大量科学实验以印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且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计划开展修复工作,青州市检察院遂于2021年7月8日对该案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其后,青州市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2022年2月,了解到修复工作进展缓慢,遂督促青州市文旅局加快进程。2022年5月,青州市文旅局回复称,为一并解决自然侵蚀形成的污点、霉点等问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征询有资质的维修单位。2022年7月,青州市文旅局反馈已确定修复单位,方案正在推进中。2023年5月,80万元修复资金到位。2023年9月,青州市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基于前期实验结果,已委托山东省古建筑保护研究院对石窟油漆滴落情况制定清理方案,待评估可行后进行全面清理。2024年2月27日,青州市检察院发现青州市文旅局仍未开展实质性修复,遂对该案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2024年6月17日,青州市检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青州市文旅局依法履行对驼山石窟的修复职责。法院审理期间,青州市文旅局及时启动了修复工作,委托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公司制定《油漆污染清理保养维护项目工作方案》,对驼山石窟佛像本体上的红色油漆,通过机械清除、手工剔除、超声波清洁等方式,进行清理维护。2024年10月,文物专家从油漆清理的彻底程度、油漆区域石刻的干涉程度、油漆去除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协调程度等三个方面评估油漆的清理效果,认为修缮结果可以通过验收。

  2024年11月7日,青州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青州市文旅局对被污染石窟具有修复职责,应充分履职。2025年2月14日,青州市检察院、青州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石窟修复情况并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结合具备文物修复资质公司出具的竣工报告、第三方文物专家验收意见、现场查看情况,青州市文旅局已履行修复职责,清除了驼山石窟造像本体上的油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2025年2月19日,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青州市检察院建议终结本案诉讼。2025年2月24日,青州市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针对文物持续严重受损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制定修复方案需要采取进一步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手段以保证履职效果的,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情形。检察机关在确定行政机关没有怠于履职情形后,可以中止审查并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推进问题整改。对客观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未开展实质性修复工作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确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

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违法转让 依法收回

【要 旨】

  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导致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的二野前委旧址和洪安祝茂荣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上述三处建筑均为县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原所有权人为秀山县洪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安镇政府)。2011年8月,洪安镇政府将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普通国有不动产违法转让给民营企业,文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11月,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以下简称秀山县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举报线索,初步调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经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洪安镇政府违法出售给重庆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导致文物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文物墙体多处裂缝、木质楼板多处腐烂,屋顶瓦片大面积脱落。秀山县文化旅游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山县文旅委)对违法转让行为未及时查处,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二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文旅委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权,重新确立合法主体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秀山县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复函秀山县检察院,称其将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权。因文物收回方案审批时间长、协商金额不一致等客观原因,行政机关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县检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审查。后经跟进调查,整改无实质性进展,违法转让状态仍未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秀山县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秀山县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秀山县文旅委协同该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将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收归国有,并邀请文物保护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修缮方案,启动修缮工作。2025年1月,秀山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三处文物已完成修缮,并作为爱国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对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防止文物因违法转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通过“诉”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治理角度,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协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发挥文物在历史研究、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线性文化遗产 文物本体损坏 整体性保护

【要 旨】

  针对线性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中存在的文物原状与历史风貌严重受损、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护等侵害公益情形,检察机关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开展精准监督,推动线性文化遗产从单体遗迹碎片化保护向整体性保护转变。

【基本案情】

  万里茶道是17世纪兴起的以茶叶为大宗货物的中蒙俄之间的商贸大通道,习近平总书记将之喻为“世纪动脉”。万里茶道五峰段作为重要茶源地和关键转运节点,留存石桥、碑刻、摩崖石刻、古茶园等58处遗迹(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130余公里古茶道(1段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段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段未定级)。由于地处偏远且多数遗迹保护级别较低,多处文物本体以及历史风貌受损,大量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护,茶源地的古茶树遭人为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初步核实后于2025年1月9日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一是文物保护单位存在违规搭建和自然损毁问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汉阳桥段古茶道、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楠木古石桥等4处文物本体上建有通信杆、水泥桩等设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百顺桥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柴埠溪古道碑等5处碑刻风化严重,有濒临灭失的风险;二是古茶树种质源保护缺失,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楠木桥村古茶园内212株200年以上古茶树未设保护标识,周边2810株同树龄古树未纳入保护体系,面临砍伐移栽风险;三是柴埠溪段、百年关段、苏家河段、石梁司段共43公里古茶道处于无标识、无管护、无监管的状态,出现石板断裂、杂草丛生等问题,已引发多起游客摔伤事故,部分路段被侵占用作菜地。

  2025年1月17日,五峰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等召开听证会,与会单位就加强万里茶道五峰段全方位整体保护达成共识,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峰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职,恢复受损文物的原始风貌,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监管;建议县林业局做好古茶树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古树名木条件的古茶树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检察建议发出后,五峰县文旅局、林业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3月17日,分别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县文旅局依法拆除4处违规构筑物,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对5处受损古碑刻实施抢救性保护,对4段未定级古茶道统一悬挂文物保护标志、建立“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查管护机制,并启动县级文保单位申报。县林业局对2810株古茶树完成GPS测绘建档,实现一树一档数字化管理,为3022株古茶树设立保护标识和监控设施。

  2025年3月20日,五峰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文物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整改效果评估,经现场核查确认,违建设施已拆除,古茶道完成清障修缮,古茶树全部建档挂牌保护,各方一致认可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有效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2025年4月2日,五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线性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延续的重要廊道,面临着建设性破坏、生态资源损毁等情形。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聚焦监管缺位、保护碎片化等问题,通过法律监督推动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从末端处置向源头治理的转变,为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市政建设 风貌受损

【要 旨】

  针对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构筑物影响文物安全、破坏文物风貌等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属地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共治,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常态化机制,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黄公广济桥,位于隋唐大运河洛阳段瀍河河道之上,始建于明代,距今已有460多年历史,是洛阳现存的最古老石拱桥,对研究民间桥涵建筑、石刻艺术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1960年被核定为洛阳市文物保护单位。在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前,该桥因历史遗留原因,相关企业在古桥桥体上安装了13条线路管道,管道已存在长达30年以上,对古桥桥体安全造成潜在危害,严重影响古桥风貌。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古桥石缝间生长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桥体下方河道存在黑臭水体。以上情形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风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0月,“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检察院)反映该线索。经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后,2024年10月17日,瀍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经走访现场、调取相关文献等方式查明:黄公广济桥,又名东关大石桥,在2024年划定文物保护范围之前,因市政建设需要,相关电力、通讯企业在桥体上通过钻孔、安装膨胀螺丝等方式架设管道13条,致使桥体因长期架设重物出现裂缝;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桥体生长出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影响石桥安全。同年11月15日,瀍河区检察院组织具有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桥进行现场评估,认为古桥桥体长期存在膨胀螺丝及架设管道,已影响到桥体安全,同时桥体灌木丛、桥下黑臭水体严重影响了古桥风貌。

  2024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瀍河区检察院分别向属地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和瀍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瀍河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东关街道办事处解决灌木丛、黑臭水体等损害文物环境问题;建议区文旅局解决线路管道等损害桥体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东关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业人员清除桥体灌木丛,并集中整治桥下黑臭水体。区文旅局多次反映该区域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线路管道产权单位不明,且涉及发改、工信等部门,解决阻力较大。为促进问题解决,瀍河区检察院邀请区文旅局、东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架设管道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多家单位召开古桥保护现场推进会,对13条管道逐一排查、认领。确定管道所属单位后,区文旅局对相关企业下发工作函,督促尽快清理。对无人认领的废弃管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统一予以拆除,最终长达30年的线路管道损害文物问题得到解决。

  2025年4月,瀍河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回头看”,相关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为实现长效长治,瀍河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会签《关于建立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行政+检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近期,在检察机关与文旅部门共同推进下,区政府优化提升《洛阳市东关大街街道风貌整治设计方案》,串联黄公广济桥、洛阳八大景之一的“铜驼暮雨”街坊等文旅项目,打造了集历史文物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于一体的文化街区,促进辖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明代黄公广济桥,既是大运河文化带上的重要文物,又是大运河历史变迁的实物佐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并协同属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通过办案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促使出台相关保护方案,推动文物的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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