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阎良法院运用先行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增强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案情快报:
原告某石油化工公司长期向多名被告供应燃油,经双方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欠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均未予以支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原告均与各被告合作多年,此前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商业往来。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有调解基础,法官决定组织调解。经了解,多名被告并非有意躲避债务,而是由于最近生意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才迟迟未支付货款。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深入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想法,积极引导双方消除对立,从双方合作初心以及化解纠纷的目的出发,为双方分析利弊、释理说法,告知其不支付所欠货款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引导,双方消除了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先行调解是在案件登记立案后、转入审理程序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7日或15日的调解期限内,由法官、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先行开展的调解程序。
先行调解的程序特点体现在:
一、时间节点:通常发生在案件登记立案后、转入审理程序前,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二启动条件:需征得当事人同意,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三、实施主体:可委托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或由法官直接主持调解。
先行调解的优势:
一是高效便捷:先行调解在程序上更为灵活,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快速启动。对当事人不便现场参与的,可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如果纠纷确实无法调解的,也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不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负担。
二是履行率高:对于标的额较小或诉讼请求能够当场履行的案件,调解员一般会引导当事人当场履行。对履行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调解员也会根据客观情况量身制定双方一致认可的调解方案,同时会释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并采取执前督促措施。
三是降低成本:主要指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事人无需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也避免了因诉讼而导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停滞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次系列案件调解成功,是阎良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先行调解优势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阎良法院将继续落实先行调解机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优化调解流程、提升调解质效等措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先行调解的认同感,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聂瑶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