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和《永杰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6月11日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32691F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陆佰柒拾贰万元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3年08月29日
法定代表人:沈建国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二路1288号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铝板带、铝箔;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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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6,7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934,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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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沈建国、杭州望汇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的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2986562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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