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的招投标是否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是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晴雨表”。
5月29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新修订后,《条例》有哪些变化?将带来哪些改变?6月12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条例》相关信息。
解决招标投标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方法使用不规范,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发布会上,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谢建军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靶向施策,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谢建军表示,修订《条例》是推动我市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人工智能技术、远程异地评标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应用于招标投标领域,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相关制度迭代优化。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了《条例》的重点、亮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她说,《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鼓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等方式,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同时加大标后监管,规范合同变更行为。
明确“串通投标”的十八种情形
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市场中的突出“顽疾”,深受社会各界诟病。《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十八种情形。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四)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李媛介绍,新规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发布会强调,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关键之一,《条例》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此外,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比如,《条例》明确,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在评标方法方面,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条例》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针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条例》强调制度闭环管理。一是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二是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还规定,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新重庆-重庆晨报记者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