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今晚报
2023年,湖南张家界千万富翁罗文忠,因“脑胶质瘤”术后与子女发生纷争,被子女送到多家精神病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他写下一份申诉书称没有精神病,要求病情鉴定。然而在写完申诉书后,他被子女再次转往第三家医院,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最终,罗文忠在长沙湘德精神病医院用衣服自杀。
罗文忠的妹妹等亲属认为,医院未及时出具精神医学鉴定,医院对罗文忠限制其人身自由,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罗文忠家属对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起诉。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罗文忠的女友李双浓并不认可,目前她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没能把他救出来,兑现自己的承诺。罗文忠虽然走了,但是我会继续替他讨要一个说法和公道。”
送进精神病医院后自杀
罗文忠是湖南张家界市的一名千万富翁,曾因城市建设获数笔征地拆迁补偿款,他用这些钱作为启动资金,累积了数千万资产。
罗文忠的妹妹介绍,罗文忠和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原本相处融洽,可自从罗文忠脑部手术后,双方因为家产分配问题变得剑拔弩张,关系每况愈下。2023年,罗文忠与儿子罗某发生了直接冲突。
一段视频显示,罗文忠持金属长棍,打砸室内的电脑、电视、橱窗玻璃等物。罗文忠的亲属称,罗文忠砸的是罗某的室内财物,“但他是被罗某刺激了。”罗文忠打砸罗某的家后,罗某报警,随后罗文忠被送往70公里外位于慈利县的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
在罗文忠的诊断书上,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医生并没有下直接的结论,而是打了很多问号。该院的医生表示,罗文忠的家庭“非常复杂”,各种意见难以统一,且没有考虑到病人“有病治病”的原则,而是掺杂了很多其他因素,“罗文忠并没有严重到非要转院的程度,但其家属最后还是把他转到了长沙的其他医院。”
2023年6月2日,罗文忠被子女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躯体疾病精神科(男科)。罗文忠的妹妹认为,罗文忠并没有精神病,多次想接哥哥出院,但都未成功。她称,精神类疾病患者救治的特点,就是医院一般只会采取与直系亲属对接的方式。他们被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告知,病人的收治与出院等流程,医院只与直系亲属对接。“他们告诉我,谁送进来的,只能由谁接出去。”
2023年7月19日,罗文忠进入第二人民医院后写下一份申诉书。他在申诉书中称,自己没有精神病,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我精神状态正常的事实,控制我自由,强行为我用药,致我身心大受损伤”,对此“我十分愤怒”。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不合法收治行为”,如有需要,他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我所谓的病情进行鉴定”。
但罗文忠没有等来对他的鉴定。2023年8月14日,他又被子女转送到长沙岳麓区的湘德精神病医院,与其他的亲属彻底失去了联系。
2023年8月25日,罗文忠在医院用衣服自杀。
法院认定医院收治合规
2024年12月3日,罗文忠的女友李双浓,以及二人所生之子罗某竟向长沙市卫健委举报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湘德精神病医院违法违规收治罗文忠,未及时出具精神医学鉴定,两医院对罗文忠进行封闭治疗,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精神病人收治诊疗的法律法规。李双浓要求长沙市卫健委对两家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
随后长沙卫健委开展调查,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李双浓作出《答复》并送达李双浓。
长沙市卫健委称,其对李双浓所投诉举报内容依据职责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未发现所涉医院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律的行为。病历记录完整,救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两家收治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收治患者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无需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此外,长沙市卫健委经依法核实后,依据调查和核实情况作出答复符合事实根据,不存在不作为等不履职行为。
李双浓认为,长沙市卫健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没有调查收治病人的过程及对病人病史了解情况,仅以一份简单的答复了事,于是提起诉讼。
作为本案庭审证据的湘德医院的病程记录等则显示,罗文忠在医生查房时,主动与医护人员交流,“怀疑子女要谋害他的财产”。在2023年8月29日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参与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该院医生提到,患者术后具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被害妄想、情感不稳定、易激惹,脾气性格改变,子女关系未缓解。
这些证据还显示,该院用药维持了湖南省二医院的方案,称患者自缢在意料之外,“日常查房需要更加详细了解患者内心动态,加强心理疏导”“我院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管床医师与责任护士需要加强患者病情观察与风险评估,提高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技能”。
湖南省二医院和湘德医院提供的诊断结论显示,罗文忠当时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由其子女送诊后,两家医院收诊后进行住院治疗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虽然罗文忠本人对有精神病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但其子女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精神病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过程中,对有自伤或伤害他人风险的精神病患者进行住院诊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长沙市卫健委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双浓诉请撤销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罗某竟、李双浓的诉讼请求。
家属:“很遗憾没能救出他” 将继续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和卫健委的答复,李双浓并不认可,目前她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双浓说,为“营救”罗文忠,她和罗文忠的妹妹等近亲属,曾向湖南多地警方、卫健部门投诉。李双浓和亲属也多次与罗文忠谈话,她认为罗文忠“就是正常人一个”,罗文忠属于“被精神病”。
罗文忠的儿子罗某则表示,他曾携带罗文忠病历向多家医院咨询,得知其父行为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典型症状。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我父亲的所有病历资料后,明确表示可以接收我父亲入院治疗。”
对于罗文忠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事,罗某称曾向法院提起申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当时选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准备对罗文忠进行精神病法医学司法鉴定。
李双浓称,湖南省二医院2023年6月2日的病程记录中有关罗文忠入院风险评估载明:“自杀风险等级(轻),擅自离院风险等级(重),冲动与暴力行为(有),冲动与暴力风险(重)”。湘德医院2023年8月14日的入院记录(3)“风险评估”:“暴力风险6分,自杀自伤风险0分,出走风险2分,肇事肇祸危险分级:3级”。
“罗文忠在医院的每天的病例中,自杀风险等级很多是0或轻。”李双浓说,罗文忠如果真的有精神病并自杀,医院的病例和评价是否意味着,诊断是错误的?罗文忠在医院里死亡,医院是否该负有责任?
李双浓说,如果罗文忠不被多次送进精神病院,自己能将他“救”出来,假如8月14日他没有突然失联,一定不是现在的结果。“我没能兑现把他救出来的承诺。”
鉴定请求未被及时响应是否担责?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非自愿住院的前提是患者“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但在罗文忠的诊疗过程中,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书对其病情“打满问号”,医生明确表示“未严重到需转院”,而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的风险评估中,罗文忠的自杀风险多被标注为 “0 或轻”。这种诊断模糊性与《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诊断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的要求明显相悖,且两家医院的结论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他介绍,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及其家属若对精神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 3 日内申请复诊;对复诊结果仍存疑的,可向省级指定机构申请医学鉴定。若鉴定结果为“无需住院”,医院必须立即解除强制收治。“罗文忠的鉴定请求未被及时响应,其在申诉书中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医院控制自由、强行为其用药’,这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法律原则相冲突。”
关于罗文忠在湘德精神病医院自杀的责任归属,胡磊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诊疗护理过程中未遵循专业规范、未履行应尽义务并导致患者损害。湘德医院在病程记录中承认“日常查房需更详细了解患者内心动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日常护理观察的不足。
胡磊律师表示,若经调查证实医院在看护、病情监测、风险评估等方面未达到专业精神病院的标准(如未根据病情调整护理级别、未对潜在自杀风险采取充分防范措施),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存在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如未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适宜设施设备,或在收治、诊疗程序中违规操作,也可能成为判定担责的重要依据。”他强调,若医院能举证证明已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与护理要求,全面履行救治看护义务,且自杀事件因患者病情的突发性、隐蔽性等不可预见因素引发,则可能无需担责。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