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7月11日前公众可反馈意见。意见稿新增了最低建筑面积补偿方式,对居住面积小的被征收人利好。
鼓励实施房票安置补偿
意见稿是对《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原办法共五章44条,修订后共五章48条,其中新增4条,修改完善35条。除了规范条款表述,衔接相关规定外,意见稿主要优化了征收补偿。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以及车位、车库补偿条款,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奖励。车位、车库补偿方面,意见稿提出,符合规划并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地上车库等配套设施符合规划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明确最低建筑面积补偿为40㎡
意见稿提出了“最低建筑面积补偿”的概念。依法征收家庭唯一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申请最低建筑面积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结算差价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其中,家庭唯一,是指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仅拥有一套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以不动产权证为准,共有房屋不分开计算。
未经产权登记的补偿时限有变
同原办法一样,意见稿继续指出,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意见稿提出,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此前的时限为1967年1月1日。
1990年4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此前的时限为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
新快报记者 王彤
编辑:陈楚仪 校对: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