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出现培训地点随意变更、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运营等问题时,家长什么情况下可以把钱要回来,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去年年底,早教中心没通知任何人就搬空了,老师也联系不上了。”王萌(化名)在北京一早教机构一次性支付了11600元购买课程,孩子的课还剩8次,早教机构却一声不吭地“跑路”了。
与王萌经历相似的家长不在少数。近几年,美吉姆、金宝贝等多家大型早教机构“跑路”,教育培训纠纷的退费难问题尤为突出。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发布2020年以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披露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及背后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47件,涉及52名未成年学员。除1起案件为教育培训机构起诉学员交纳学杂费外,其余46件案件中未成年学员均为一审原告,且所有案件均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标准。
调研显示,在涉未成年学员的46件案件中,诉讼请求均涉及培训费退还,退费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较高,其中约90%的案件经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未成年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
培训地点变更
学员诉请解约退费获支持
在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培训地点的变更可能会对学员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披露了3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培训地点变更。
2021年6月,李某父母为其在家庭居住地点附近的教育培训机构购买跆拳道课程,并接受培训。同年11月,李某再次购买课程。然而在2022年6月,开设于原址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培训机构提供的新培训场所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李某未选择在新址接受培训。随后,李某起诉教育培训机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订立时的培训地点距李某居住地较近,后来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的培训地点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且教育培训机构未就变更培训地点事宜与李某及其父母协商一致。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使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给其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带来明显不便,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的理由成立,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预付培训费。
朱玥表示,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与否对学员决定是否以预付式消费方式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有重要影响,“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对学员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学员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学员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学员在学习、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学员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预付培训费”。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培训地点是有明确预期的,尤其是对于学员一方,培训地点的便利性往往是其选择该机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培训机构单方面变更地点,且新地点给学员带来明显不便时,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初衷,使得学员接受培训的目的无法实现。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变更超出了学员的合理预期,破坏了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也补充道:“首先,培训机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了培训地点违反了合同严守原则和合同目的实现原则,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核心条款,若一方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变更培训地点显著增加学员负担,违背缔约时的合理预期,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不退不换”条款
学员诉请退费获部分支持
在教育培训合同中,一些格式条款的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22年10月,白某父母为其在某教育培训机构购买了一张骑行运动年卡,内含500课时。白某接受了部分培训后,因个人原因要求停卡,其父母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诉讼中,教育培训机构出示了载有“不退不换”内容的年卡会员协议,主张年卡与次卡价格差异很大,不可退换。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中虽标注“不退不换”,但此系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拟定、用于所有办卡用户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综合考量教育培训机构给予的优惠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解除合同的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支持了白某主张退还预付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在袁芳看来,“不退不换”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家长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退款或更换课程的权利,“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这一认定在实践中为家长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首先,这些条款通常是培训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家长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与培训机构就这些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其次,这些条款往往不合理地免除了培训机构的责任,加重了家长或学员的负担,限制了家长或学员的主要权利。”袁芳说。
记者注意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标准。其中,对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按“原价”还是“折扣价”计算争议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如何衡量?
对此,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确定返还费用时,优先依据个性化合同约定,除非约定明显不合理,否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需看合同解除原因。如上述案例中学员个人原因导致培训无法进行,可能更多考虑按原价衡量退费标准;若因培训机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能按优惠后价格计算每节课均价来衡量退费标准。”
培训机构经营异常
股东何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当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股东的责任认定也备受关注。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相关诉讼争议主要有两类起因:一是教育培训机构因停业、撤店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二是教育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方式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影响培训质量。其中,停业、撤店引发的服务中断问题较为突出,在调研案件中超四成。”
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方某父母为其购买早教课程,在该教育培训机构为方某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机构因无法正常经营而不再履行合同,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连带退换预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退还剩余培训费,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袁芳表示:“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未成年人作为学员,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当教育培训机构因股东的不当行为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股东能够通过证明财产独立来免除连带责任,那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将面临无法获得退款或赔偿的风险。而通过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警示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判决突破了有限责任保护,可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壳逃避债务,尤其针对教育机构‘跑路’高发问题具有示范效应。同时也体现了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因未成年人消费权益涉及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倾向强化经营者责任,保护弱势消费者利益。”马丽红说。
记者看到,司法解释第七条也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家长风险意识薄弱
法院建议做好证据留存
王平指出,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部分机构未与未成年学员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有的机构使用其他公司的证照经营,收款账户主体混乱;有的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
王平介绍,他们还发现,部分学员家长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证据留存意识不足。
“部分家长在订立、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未妥善保管相关凭证,怠于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动态。部分学员家长在诉讼中主张教育培训机构不具备履约能力、虚假宣传、未兑现承诺,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平说。
马丽红提醒学员家长:“首先,要注意条款细节,拒绝‘不退不换’‘高额违约金’等条款,要求明确退费规则(如按课时比例退)。其次,付款时要注意资金安全,避免超长期预付(建议不超过3个月),选择把资金交到资金存管平台或分次支付。最后,要做好证据留存,保存合同、缴费凭证、课程表、沟通记录(如变更地点的通知等)。”
此外,袁芳建议:“培训过程中,家长应保持与培训机构的沟通,关注孩子的学习进度和培训效果。如果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师资变动频繁、教学质量下降、擅自更改课程内容等问题,要及时与机构沟通解决,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确保孩子的培训效果和权益不受损害。”
北京二中院建议,未成年人家长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需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征信和经营能力,选择资质正规、口碑良好和经营状况稳定的机构。可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进行辅助判断。还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有效期限、转让、终止服务、退费、违约责任等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调课、延期、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
“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当主动与未成年学员及其家长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提供收据或发票,不约定‘概不退款’等违法违规内容;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消费记录机制;需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要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边界清晰、严格分离。确实出现经营困难、暂停营业等情形,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与学员家长保持常态化联系,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努力消除学员及家长的顾虑和担忧,及时处理学员的合理诉求。”北京二中院对培训机构也提出上述建议。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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